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58475079-5-02_D/2017-0818004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16-10-28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核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

沙依巴克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盖章):沙区市政市容管理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4

650103204

XK004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核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3年5月31日修改发布)

第三十三条: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占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沙依巴克区市政设施管理站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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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组织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陈述和申辨的权利,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期限送达;许可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相关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相关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