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性质、机构设置和部门主要职能
沙区人大常委会为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
(一)机构设置
沙区人大常委会内设办公室和四个工委,四个工委分别为:代表人事工委、财经城建工委、内务司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
(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能
1、 在本区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 、审查和批准本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保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3 、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 、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5 、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 、领导和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7、 依法定期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主任会议。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8、依照法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9、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10、 行使区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财政拨款数2734881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财政拨款数2734881元。
2016年人员经费1925562元,培训费11976元,邮电费13680元,差旅费17100元,办公费13680元。
另2016年三公经费203300元,其中车辆经费203300元,出国出境0元,公务接待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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