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0/20
13:10
来源:
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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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局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发改经贸〔2023〕2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通过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二、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适用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曾作出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被列为失信记录,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信用修复型除外。
三、承诺事项清单
(一)守信承诺书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四)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四、设定依据
(一)守信承诺设定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设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第734号令)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设定依据
《乌鲁木齐市扶持市场主体发展十项举措》(乌政办〔2021〕100号)
“第二条:住所登记便利化,申请人承诺其住所(经营场所)为合法建筑,并提交租赁合同、无偿使用证明等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的,即予登记,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房屋权属证明。”
(四)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附件1:守信承诺书
附件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附件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附件4: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附件1:守信承诺书
信用修复守信承诺书
郑重承诺:
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
全体投资人已认真阅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平台须知》,并对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慎重考虑,现确定选择作为本企业名称,并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已知晓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的所有禁限用字词信息及相同相近似企业名称信息,经过慎重考虑,确定继续申请该名称,承诺提交的相关证明或授权材料(只有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已登记核准的驰名商标、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近似情形需要提交)真实有效,对由拟申报的企业名称可能引起的侵权、争议、纠纷等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3、自觉服从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规范管理, 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中含有违反禁用规则、公序良俗、不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等情形的,或者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授权、证明材料不具备真实有效性的,全体投资人自愿服从登记机关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不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如因侵权引起争议和纠纷, 自愿服从登记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的处理或判决,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5、拟申报的企业名称未经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前,承诺不擅自使用拟申报的企业名称开展宣传、筹备、经营等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6、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 ( 自有/租赁 / 无偿提供 )使用 , 使用期限为:至,属性为(办公/ 工业 / 商业 / 军产房 / 住宅 / 其他 / 商住 / 宅基地 / 市场 / 地下商业门面 ) 。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 《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
(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盖章)
附件4: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市场主体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
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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