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9/05
09:03
来源:
沙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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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是否采取 告知承诺书 |
备注 |
1 |
旅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工商营业执照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389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目录第三十六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安全检查合格证 |
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 |
|||||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
房产局 |
|||||
法人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2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工商营业执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 目录第三十七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
法人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
房产局 |
|||||
3 |
夫妻投靠市外迁入 |
未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户籍管理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
是 |
|
购买新建商品房市外迁入 |
||||||
合法固定住所(含二手房)市外迁入 |
||||||
拥有单位的房改房、集资房市外迁入 |
||||||
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市外迁入 |
||||||
私营企业业主市外迁入 |
||||||
4 |
干部调动(含遴选)及家属、子女市外迁入 |
本人在本市无房产 |
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定 |
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
||
招录公务员市外迁入 |
1、未婚证明 2、无房证明 |
公安机关 |
||||
招录事业编干部市外迁入 |
1、未婚证明 2、无房证明 |
房产局 |
||||
基层组织聘用人员市外迁入 |
未婚证明 |
民政部门 |
||||
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 |
无房证明 |
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
||||
5 |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市外迁入 |
1、未婚证明 2、无房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户籍管理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民政部门 2、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
是 |
|
6 |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转为居民户口 |
未婚证明 |
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
是 |
||
中专(含技校)学历就业市外迁入 |
未婚证明 |
民政部门 |
是 |
|||
复员士官和士兵就业迁入 |
未婚证明 |
民政部门 |
是 |
|||
7 |
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及随迁家属迁入 |
1、未婚证明 2、无房证明 |
1、民政部门 2、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
是 |
||
8 |
驻乌部队家属随军迁入 |
未婚证明 |
民政部门 |
是 |
||
9 |
驻乌部队干部调动家属随迁迁入 |
未婚证明 |
民政部门 |
是 |
||
10 |
“婚姻状况”变更 |
未婚证明 |
民政部门 |
是 |
||
11 |
夫妻投靠市内迁移 |
无房证明 |
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
是 |
||
12 |
子女投靠父母市内迁移 |
1、未婚证明2、无房证明 |
1、民政部门2、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
是 |
||
13 |
父母投靠子女市内迁移 |
无房证明 |
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
是 |
||
14 |
社区公共集体户托管 |
无房证明 |
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
是 |
||
15 |
专职律师申报材料 |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管理办法》 |
公安部门 |
否 |
|
住所证明 |
居住地社区 |
否 |
||||
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
相关单位 |
否 |
||||
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
劳动、人事部门 |
否 |
||||
16 |
兼职律师申报材料 |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公安部门 |
否 |
||
住所证明 |
居住地社区 |
否 |
||||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职业的证明 |
所在单位人事部 |
否 |
||||
17 |
法律援助律师申报材料 |
申请人为法律援助机构在编的专职人员的证明 |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
否 |
||
1年以上法律服务工作经历的证明 |
否 |
|||||
18 |
派驻律师换领律师执业证申报材料 |
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拟派驻的执业机构 |
否 |
||
住所证明 |
居住地社区 |
否 |
||||
19 |
申请专职律师重新执业 |
原律师执业证注销证明 |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
否 |
||
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
否 |
||||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公安部门 |
否 |
||||
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证明 |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
否 |
||||
申请人已于原工作单位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证明 |
原单位 |
否 |
||||
20 |
申请兼职律师重新执业 |
原律师执业证注销证明 |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
否 |
||
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执业的证明 |
所在单位 |
否 |
||||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证明 |
相关律师事务所 |
否 |
||||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公安部门 |
否 |
||||
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证明 |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
否 |
||||
21 |
专职律师转换为兼职律师申报材料 |
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出具允许其兼职的证明 |
法学院或法学研究单位 |
否 |
||
工作调动或录用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
工作调动或录用相关单位 |
否 |
||||
22 |
疆内变更执业机构申报材料 |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
人社局 |
否 |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劳动、人事部门 |
否 |
||||
工作调动或录用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
工作调动或录用相关单位 |
否 |
||||
23 |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转疆内执业 |
原律师执业证注销证明 |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
否 |
||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证明 |
相关律师事务所 |
否 |
||||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公安部门 |
否 |
||||
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证明 |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
否 |
||||
申请人已于原工作单位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证明 |
原单位 |
否 |
||||
24 |
律师执业证注销 |
申请人没有未结的行政处罚或投诉案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否 |
|
25 |
律师合伙出资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
住所证明、资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
居住地社区和银行 |
否 |
|
26 |
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
住所证明、资产证明 |
居住地社区和银行 |
否 |
||
27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 |
资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银行 |
否 |
|
28 |
律师事务所合并 |
住所证明、资产证明 |
居住地社区和银行 |
否 |
||
29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 |
资产证明 |
银行 |
否 |
||
30 |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 |
住所证明 |
居住地社区 |
否 |
||
3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 |
原执业机构出具解聘证明 |
无 |
原基层法律服务所 |
否 |
|
32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主任)变更 |
负责人推选或任免证明 |
合伙所 |
否 |
||
33 |
公租房申请 |
申请人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
建设局 |
是 |
||
34 |
法律援助申请 |
劳动仲裁/法院传票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
劳动仲裁或法院 |
是 |
|
经济困难证明 |
社区 |
|||||
残疾证 |
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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