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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首次申请办理事项时,工作人员即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的材料、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并依据相关规定即时作出受理、补正或不受理答复的工作制度。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发放“明白纸”、“一次性告知单”,设立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或网上查询等方式,一次性告知办事人所办事项需要的申请材料、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申办事项,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要立即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即告知办事人予以补正;对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或依法不能办理的,要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

三、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的申办事项,承办工作人员无法当场作出明确答复和处理的,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并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办事人。

四、承办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提供“明白纸”等一次性告知资料;

2、工作不负责任或有意刁难办事人,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所需材料或办理要求等事项;

3、对办事人态度“冷、横、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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