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4/15
10:41
来源:
沙区应急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1年8月23日上午9时10分许,由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沙依巴克区仓房沟集资建房二期B区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仓房沟片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8·23”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东路田埂街片区。发包单位为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为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供热公司(为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根据2018年沙依巴克区政府《关于委托沙依巴克区干部职工集资建房项目配套供暖系统建设及运营的函》相关内容要求,为解决沙区政府公务员集资建房小区的供暖问题,于当年投资建设沙区政府仓房沟片区公务员小区集资统建房供暖项目,共敷设一级供热官网1.7公里,安装换热站5座;在2021年项目的续建中,按照现在换热站的选址需增加约200米(单程)的一网管线敷设,管径DN200,该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8年08月30日,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期为:2018年08月30日至2018年10月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的书面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工程内容为本工程全套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包括的所有工作内容,并明确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该建设项目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供热公司实施完成建设任务,发包单位施工合同代表贲铁民,实际实施代表为李凯;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华东,实际代表为崔成东;按照现换热站的选址在沙区公务员小区B区院内增加约200米(单程)的一网管线敷设,2021年06月10日,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供热公司与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建设工期为:2021年06月10日至2021年08月10日,工程内容按照甲方要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并明确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为: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10月15日,监理内容为本工程全套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包括的所有监理内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刘栋,并明确承包单位的监理责任和义务;2021年06月10日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供热公司与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为:2021年06月10日至2021年08月10日,监理内容为一次管网,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刘栋,并明确承包单位的监理责任和义务。
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编制了《土方开挖方案》。
(二)发包单位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6月02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092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H4140673X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路爱武,注册资本:贰拾叁万陆仟伍佰贰拾捌元叁角玖分人民币,企业营业期限:2008年06月0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热力生产和供应,城市集中供热,热力工程建筑安装,热力保温预制,热力工程设计,热力工程管理:房屋及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承包单位(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1月19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38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64391510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俊模,注册资本:肆仟零捌万元整人民币,企业营业期限:2011年01月1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设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服务,物业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压力管道的安装,锅炉安装改造2级,公路工程施工施工承包叁级;铁路工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锅炉辅助设备专业修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新)JZ安许证字〔2011〕001711,有效期自2020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9日(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365008442,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建设局)。
(四)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6月25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大道检察院新闻大厦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2715582219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何宏声,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企业营业期限:1999年06月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E265003163,有效期至2025年07月06日(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2021年8月23日事故发生后,施工承包单位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掩盖事故现场血迹、吊装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已移动),继续组织施工作业,致使事故调查人员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验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23日上午9时10分许,施工单位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6名施工人员在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进行管道敷设施工作业,挖掘机用绑带将管材放置在管沟内,绑带拆解完成后,在挖掘机斗提升过程中挖斗突然掉落砸中正在管沟下方平底作业的古志奇右大腿部位,现场人员发现古志奇受伤后拨打120救护车,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古志奇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进行救治,下午16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处置善后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8月23日下午16时15分接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电话并前往发生事故现场,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仓房沟片区管委会等部门在事故现场联系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开展事故调查,进行处置善后工作。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古志奇,男,回族,1963年03月10日生,现年58岁,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红川镇西柳村八社44号,身份证号:6226248********0518,生前系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劳务人员,从事管沟下方平底作业。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亡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0万元。
(三)善后情况
2021年8月30日,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古志奇亲属签订《一次性死亡赔偿协议书》达成善后赔付,赔付金额12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人民币)。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沙依巴克区仓房沟集资建房二期B区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进行管线敷设施工作业时,施工方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管材吊装作业,在挖掘机斗提升过程中挖斗掉落砸中正在管沟下方平底作业的古志奇右大腿部位,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发包单位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办理施工许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承包单位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施工过程中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编制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及编号为TZ-001监理通知单内容要求进行施工,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全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督促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未及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际项目负责人崔成东依法履行职责不力,项目安全管控不到位,管理责任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监理单位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公务员小区B区换热站及外围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未进行现场旁站,对施工单位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监理通知单(编号TZ-001),但未能有效地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监理通知单内容进行施工作业,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违反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8·23”物体打击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组织协调参建各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的通知》(新安〔2018〕8号)第二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瞒报事故,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施工过程中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编制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及编号为TZ-001监理通知单内容要求进行施工,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未有效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全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督促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未及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第(二)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监理单位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公务员小区B区换热站及外围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未进行现场旁站,对施工单位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监理通知单(编号TZ-001),但未能有效地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监理通知单内容进行施工作业,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违反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一人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将该项目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管,并分别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施工过程中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履行了安全责任,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二)对事故个人的处理意见
1.路爱武,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路爱武给予上一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2.张俊模,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对张俊模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行政处罚。
3.吴启月,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在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依法履行职责不力,未能恪尽职守,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和危险施工行为。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对吴启月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行政处罚。
4.崔成东,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未组织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给予崔成东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七十的行政处罚。
5.李财,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不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能及时消除现场施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给予李财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行政处罚。
6.刘栋,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总监,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完善安全作业条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规定,给予刘栋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7.库尔马·沙依米提,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设备安全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规定,给予库尔马·沙依米提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建议及整改措施
1.发包单位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应认真落实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加强监督考核。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承包单位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充分辨识所有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安全交底和施工过程的监管、监控,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并消除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
3.监理单位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监理职责。切实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查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4.该起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我区个别属地监管单位未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吸取近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未落实区委、区政府专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措施建议:仓房沟片区管委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区委、政府专项安排部署要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严格落实属地的安全监管责任。
八、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8·23”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史伟民(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 森茂(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
魏宏元(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
郑龙山(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员)
廖灵芝(区建设局质安站副站长)
热依木(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科员)
马涛(区总工会科员)
王国江(仓房沟片区管委会副主任)
迪里夏提·阿布拉(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科员)
邀请单位人员:宋建宇(区纪委监委委员)
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
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8·23”
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17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