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2/02
11:31
来源:
沙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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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本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征收;
(四)行政强制;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给付;
(七)行政检查。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本委以电子政务公开为主,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追究执法机构和人员相应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局法制股负责解释,并予以检查监督,委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执法公示制的投诉。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确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九条 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无故超限期、越权管辖,造成严重后果,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 制作、审核、校对和送达法律文书有误,导致执法中的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自行撤销、纠正、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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