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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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条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拟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作出的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许可;

(四)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二)拟作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三)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的;

(五)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征收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征收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拟作出封存决定的;

(二)拟作出加重处罚或者减缓滞纳金决定;

(三)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四)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征求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协调情况在送审材料中予以说明。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未经局办公室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九条 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局办公室收到承办部门的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其及时补充。

局办公室收齐材料后,应当向承办部门出具《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并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是否由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案卷资料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局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对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于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

(六)对超出我局职权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意见建议的,由承办部门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局办公室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建议应当出具《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还承办部门,并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办公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局办公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以下资料:

(一)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二)承办部门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法制审核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部门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部门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部门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领导签批后交局办公室处。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部门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局办公室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承办部门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2.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附件1

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序 号


案卷名称



审核前

审核后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移交地点














附件2

沙依巴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执法事项


执法类别


承办部门


承办人员


承办部门

拟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初审: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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