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乌鲁木齐聚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川味香肠(麻辣肠)
(1)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3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5X-J-SP09724),检验报告显示: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塔北中路创业新天地负一层的阿克苏亿家汇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川味香肠(麻辣肠)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阿克苏亿家汇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称,其供货商为乌鲁木齐聚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
(2)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与陕西金煌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作协议》,合同期限至2025年10月7日。2024年12月17日,陕西金煌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的委托,生产涉案“川味香肠”2箱(箱/50包),厂家未收取任何加工费用,后托运给当事人。由于涉案“川味香肠(麻辣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收到阿克苏亿家汇好商贸有限公司的订购单后,找人将涉案“川味香肠(麻辣肠)”外包装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0日以及把相应的《陕西三志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物流票据》、《送货单》、《出厂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信息,从2024年12月17日篡改至2025年3月10日,后于2025年4月4日向阿克苏亿家汇好商贸有限公司亿家超市销售涉案“川味香肠(麻辣肠)”20包,销售价16元/包,计320元。执法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继续销售剩余80包涉案“川味香肠”的相关证据。经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该批次“川味香肠”被鉴定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核实,涉案“川味香肠(麻辣肠)”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7日,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实施之前,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符合生产时的国家标准的限量要求,且在保质期内销售,不属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截至目前,当事人违法销售“川味香肠”的货值金额为320元,违法所得320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3)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涉案“川味香肠(麻辣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针对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川味香肠(麻辣肠)”的违法行为,虽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存在主观故意,但货值金额小,销售时在实际生产日期保质期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加之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负有较大债务,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理。
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
(4)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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