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家家顺生鲜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7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01WTS25SY01002),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家家顺生鲜超市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家家顺生鲜超市已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于2025年7月23日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新联市场A-120号的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张壮壮蔬菜店购进姜1件10公斤,进价90元/件,进价每公斤9元,销售价每公斤11元,7月23日抽样了6.43公斤,销售了3.57公斤,货值金额110元,获利20元。在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姜的进货票据和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又查实该批姜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37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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