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聚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川味香肠(麻辣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3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5X-J-SP09724),检验报告显示: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塔北中路创业新天地负一层的阿克苏亿家汇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川味香肠(麻辣肠)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阿克苏亿家汇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称,其供货商为乌鲁木齐聚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处罚情况。经核实,涉案“川味香肠(麻辣肠)”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7日,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实施之前,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符合生产时的国家标准的限量要求,且在保质期内销售,不属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涉案“川味香肠(麻辣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构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针对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川味香肠(麻辣肠)”的违法行为,虽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存在主观故意,但货值金额小,销售时在实际生产日期保质期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加之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负有较大债务,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五)项,予以减轻处理。
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雅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10月2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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