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家家顺生鲜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7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01WTS25SY01002),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家家顺生鲜超市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37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9月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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