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央转移抽检监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销售的南瓜玉米早餐粥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辖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销售的南瓜玉米早餐粥(商标:西域之恋和字母和图形、规格型号:313克(12条装)/袋、生产日期:2025-07-01)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2025年7月2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旺顺商行从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处购买了10件(25袋/件)南瓜玉米早餐粥(商标:西域之恋和字母和图形、规格型号:313克(12条装)/袋、生产日期:2025-07-01)销售,进购价每袋9元,共计250袋2250元,后全部销售,其中9袋被抽样检测,售价10元/袋,货值金额共2500元。因销售情况不佳,并且该批次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截止2025年8月6日检验报告下达时,当事人召回并返厂90袋该批次产品,目前店内已无该产品销售。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又查实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瓜玉米早餐粥,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5〕212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新疆涛蕊鲜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鸽子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4日,我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份检验报告,编号为NO:食安2025-07-1558,检验报告显示:新疆涛蕊鲜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鸽子肉,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新疆涛蕊鲜润商贸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于2025年6月28日从外地临时拉货的车上购进的,共购进20只鸽子,成本价20元/只,对外销售价25元/只,获利100元,总销售货值500元,违法所得500元。又查实该批次抽样的鸽子肉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产品进货票据和鸽子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渠道,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鸽子肉,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西处〔2025〕272号):
1、警告;
2、没收非法所得500元;
3、罚款2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新疆溢蓝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骆驼刺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31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库车阿买提干鲜果销售店所销售的新疆溢蓝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新疆赏赐贸易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骆驼刺蜂蜜的检验报告(№:ZQJY-2025-W0710831),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委托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蜂蜜原料为2024年8月3日从阿勒泰一名合伙的蜂农处以1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共购进305公斤。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与生产商共同对进货的该批次蜂蜜送至新疆凯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并收到编号为KB-SP24082901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14963-2011、GB31650-2019、《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要求;2025年9月5日,当事人委托新疆赏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骆驼刺蜂蜜并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报告显示该样品按GB14963-2011标准检验,所检项目合格。
当事人与新疆赏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双方约定以18元/瓶的价格共生产300瓶,当事人共支付5400元,2024年9月28日,当事人向库车阿买提干鲜果销售店以24元/瓶的价格销售了85瓶,共2040元,剩余215瓶当事人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快运公司寄给新疆赏赐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违法所得2040元,货值金额7200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骆驼刺蜂蜜,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友处〔2025〕254号):
1、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人民币贰仟零肆拾元整)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四、乌鲁木齐鑫盛美一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酥皮点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5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鲁木齐鑫盛美一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酥皮点心进行抽样,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2025B-J-SP09587),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酥皮点心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乌鲁木齐鑫盛美一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从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天利饼干商行购进酥皮点心7公斤(2箱),因超市促销活动销售价格不一致,其中3.048公斤的售价是28.8元/公斤(包含抽检的2.036公斤),1.02公斤的售价是28.08元/公斤,剩余2.932公斤已下架封存,销售额共计为116.41元。当事人可以提供该批次酥皮点心的送货单、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按照避光低温保存,在收到检验报告前不知道该批次酥皮点心不合格,在收到我局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不合格酥皮点心的来源。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酥皮点心,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酥皮点心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酥皮点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环不处〔2025〕39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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