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央转移抽检监测、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张霞白条鸡冻货批发部销售的晶源鸽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4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5-06-5919),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张霞白条鸡冻货批发部销售的晶源鸽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张霞白条鸡冻货批发部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从经开区海鸿冷库市场购进晶源鸽王(冻鸽),共进了5件,进价265元/件,不按称重算,一件里有18只晶源鸽王,进价每只14.5元,销售价每只21.6元,被抽检10只共3.85公斤,算下来每公斤是56.10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944元,获利639元。在经营期间对该批晶源鸽王(冻鸽)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又查实该批晶源鸽王(冻鸽)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晶源鸽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5〕176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44元;
3、罚款2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西山店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6月14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西山店经营的杨梅进行抽样,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A2250412745801002C),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杨梅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西山店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西山店于2025年6月12日从新疆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购进杨梅2.3公斤(由于杨梅属于易损单品,所以供应商多给了几百克,共2.642公斤),进货价是16.6225元/公斤,售价是26.9元/公斤,截止2025年7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已全部售完,涉案货值为71.0698元,违法所得27.1531元。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西山店可以提供该批次杨梅的送货单、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资质。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一)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杨梅,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杨梅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杨梅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234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阿龙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国产香蕉和新鲜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1日,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A2250475584201011C、A2250475584201008C),报告显示位于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89号的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阿龙蔬菜水果店销售的新鲜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国产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阿龙蔬菜水果店于2015年10月20日注册营业执照,2024年3月12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范围为蔬菜水果销售。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龙荣安从新疆九鼎批发市场旁的临街摊贩处购进2件香蕉,购进价格为140元/件,一件为14公斤,香蕉线下销售价为13元/公斤,共卖出23公斤,合计299元,美团销售价为25.04元/公斤,共卖出5公斤(美团扣点25%为31.3元)合计93.9元,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销售记录。同日在新疆九鼎批发市场旁的临街摊贩处购进1件杨梅,购进价格为100元/件,一件为2.8公斤,杨梅美团销售为75.99元/公斤,共卖出2公斤(美团扣点25%为38元),合计113.98元,剩余杨梅由自己消耗完毕。当事人在购进中未索要该批香蕉及杨梅的进货单、供货方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及杨梅,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新鲜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国产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香蕉的违法行为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杨梅的违法行为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扬处〔2025〕180号):
1、警告;
2、罚款2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四、沙依巴克区克西街拉曼巴扎餐厅使用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5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2025B-J-SP09402,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克西街拉曼巴扎餐厅使用的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克西街拉曼巴扎餐厅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都在有效期内,当事人日常使用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消毒。2025年7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中使用的复用餐盘抽检后,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5〕181号):
1、警告;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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