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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8.29)

发布时间:2025-08-29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8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东升阳光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黄彩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627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5-05-4378,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东升阳光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黄彩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东升阳光蔬菜配送中心已取得营业执照2025516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老梁蔬菜店黄彩椒216公斤,进价80/件,进价每公斤10。销售价每公斤13元,523日抽样了3.38公斤,销售了12.62公斤。在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黄彩椒的进货票据和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又查实该批黄彩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彩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彩椒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罚〔202528):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西城街宜购生鲜便利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71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A2250360768901005C,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宜购生鲜便利店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06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于2025526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的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68号新北园春市场S4-24号的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鼎鲜蔬菜配送部购进韭菜5公斤,进货价为2.5/公斤,528日向抽检人员销售韭菜3.1公斤,剩余的1.9公斤韭菜已销售完销售价为3.5/公斤,收入17.5元。又查实该批次韭菜经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西202531):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五期便民服务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71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NOA2250371481201001C,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五期便民服务店经营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529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五期便民服务店抽检的山药是该店2025527日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地窝堡乡城北大道3599号新联市场蔬菜大棚B1-5号商铺购进的,供货商为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贵芝蔬菜销售部。经查实,2025527日当事人从贵芝蔬菜销售部购进了28公斤山药,进价4/公斤,共112元。529日抽检用3.055公斤,其余24.945公斤均已销售,售价5.4/公斤,货值总计151.2元。同时,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合格证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红不处〔2025198号)

2、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四、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富秦老陕人家面馆销售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63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富秦老陕人家面馆(个体工商户)所销售的凉皮的检验报告No01WTS25SY00829,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该批次不合格凉皮为当事人于2025616日从一位微信名叫红山和记的商贩手里进行收购,以5/公斤的价格购进3公斤凉皮;当事人店内凉皮定价10/份,3公斤凉皮能够制作8份凉皮,2025616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从当事人处购买凉皮1.59公斤,剩余1.41公斤凉皮当日全部售出,因消费者在选购时可以进行多食品混掺,无法估算剩余1.41公斤凉皮具体卖出多少份,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及供应商资质等进货查验材料,且不知晓该商贩的真实姓名及购货渠道,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一)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处罚2025184):

1.警告;

2.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五、乌鲁木齐县闻香烤鸡店销售的烤鸡

(二)抽检基本情况。202572日,我局接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出具的编号为No2025X-J-SP08421检验报告单,报告显示202568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县闻香烤鸡店抽样检验的产品名称:烤鸡;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现场检查情况。202568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烤鸡是该店于202566日从海鸿国际物流港利生鲜配购进的,购进了40只,进价18.1/每只,销价50/每只。抽检用1只,其余已2销售,货值10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四)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烤鸡,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警告;

2.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六、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74日,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01WTS25SY00713),报告显示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233号红山市场3号大鹏内的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于201442日注册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蔬菜水果销售。在202564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该蔬菜店销售的姜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4日凌晨当事人何争强从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周飞蔬菜配送中心购进1件生姜,购进价格为100/件,销售价格为15/公斤,利润为50元。当事人在购进中索要了该批生姜进货单、供货方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检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七、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陈盼明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74日,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陈盼明蔬菜店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01WTS25SY00717),报告显示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233号红山市场菜-15号的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陈盼明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陈盼明蔬菜店于2012828日注册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蔬菜销售。在202564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该蔬菜店销售的姜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4日凌晨当事人陈盼明从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小吴蔬菜店购进1件生姜,购进价格为85/件,一件为10公斤,销售价格为15/公斤,利润为65元。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购进中索要了该批生姜进货单、供货方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检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八、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百鲜果果蔬商行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0530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百鲜果果蔬商行经营的山药进行抽样,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A2250371481201004C),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百鲜果果蔬商行2025527从九鼎蔬菜批发市场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戴氏莲藕批发部购进山药9公斤,进货价是7.5/公斤,售价是10/公斤,截止20257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已全部售完,涉案货值为90元,违法所得22.5元。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百鲜果果蔬商行无法提供该批次山药送货单、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资质等进货材料,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不知道该批次山药不合格,在收到我局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不合格山药的来源。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5000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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