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8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东升阳光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黄彩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7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5-05-4378),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东升阳光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黄彩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彩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彩椒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28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7月2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西城街宜购生鲜便利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A2250360768901005C,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宜购生鲜便利店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西不罚〔2025〕31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8月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五期便民服务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NO:A2250371481201001C,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五期便民服务店经营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红不处〔2025〕198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8月1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富秦老陕人家面馆销售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3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富秦老陕人家面馆(个体工商户)所销售的凉皮的检验报告No:01WTS25SY00829,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5〕169号):
1、警告;
2、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8月1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五、乌鲁木齐县闻香烤鸡店销售的烤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日,我局接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出具的编号为No:2025X-J-SP08421检验报告单,报告显示2025年6月8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县闻香烤鸡店抽样检验的产品名称:烤鸡;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烤鸡,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5〕184号):
1.警告;
2.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永丰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7月15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六、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4日,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01WTS25SY00713),报告显示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233号红山市场3号大鹏内的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何争强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扬不处〔2025〕190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扬子江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8月2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七、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陈盼明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4日,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陈盼明蔬菜店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01WTS25SY00717),报告显示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233号红山市场菜-15号的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陈盼明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扬不处〔2025〕191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扬子江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8月2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八、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百鲜果果蔬商行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5月30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百鲜果果蔬商行经营的山药进行抽样,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A2250371481201004C),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处〔2025〕235号):
1、罚款5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环卫路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8月2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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