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阿克苏街众仁汇诚直销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5月26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沙依巴克区阿克苏街众仁汇诚直销店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样,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A2250360768301018C),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韭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指标要求≤0.02mg/kg,实测值0.094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0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抽检不合格韭菜已售空,并向该店送达了不合格韭菜的检验报告,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店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沙依巴克区阿克苏街众仁汇诚直销店于2025年05月26日从南郊停车场万香源市场的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王西京蔬菜店购进韭菜5.4公斤,进货价是2元/公斤,售价是2.8元/公斤,截止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已全部售完,涉案货值为15.12元,违法所得4.32元。沙依巴克区阿克苏街众仁汇诚直销店可以提供该批次韭菜的送货单、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资质。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提供不合格韭菜的来源。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韭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指标要求≤0.02mg/kg,实测值0.094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立字〔2025〕222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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