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水果熟了便利店销售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045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水果熟了便利店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5月22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桑葚均从新疆乌鲁木齐市九鼎水果蔬菜批发市场的万果园水果店购进购进,数量共计8公斤。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葚,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5〕24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2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西城街惠详便民服务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0459,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惠详便民服务店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沙依巴克区西城街惠详便民服务店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销售的的芹菜均为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从高新区(新市区)新联市场购进,共计10公斤,进价50元/件,进价5元/公斤。抽检用6.5公斤(按3.2元/公斤销售),其余3.5公斤均已销售,销售价4.2元/公斤,货值总计35.5元。同时,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合格证、进货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红不处〔2025〕141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沙伍拾壹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0466,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伍拾壹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5月26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沙依巴克区沙伍拾壹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销售的生姜是2025年4月22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第十二师)04团大浦沟北路2669号A-1仓库负一层南侧9至16轴的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民聚直销店配送处购进土姜9公斤,出货价为12元/公斤,4月22日向抽检人员销售土姜6.55公斤,剩余的2.45公斤土姜已销售完,销售价为22元/公斤,收入198元,获利9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因销售的食品均是预包装食品,所以未续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24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四、沙依巴克区金沙江路小刘果蔬便利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01WTS25SY00433),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金沙江路小刘果蔬便民店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5月22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沙依巴克区金沙江路小刘果蔬便利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都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5年4月20日从苜蓿沟北路九鼎批发市场购进的姜共1件10公斤,进价100元/件,平均每公斤进价10元,销售价每公斤13元,被抽检了6.43公斤,剩余的3.57公斤已售完,货值金额共计130元,获利30元。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姜的进货票据和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又查实该批姜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5〕25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五、沙依巴克区赣江街四季鲜果蔬便利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23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赣江街217号格林威治城住宅区B20栋1号商铺的沙依巴克区赣江街四季鲜果蔬便利店的姜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01WYS25SY00509)显示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5月26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沙依巴克区赣江街四季鲜果蔬便利店成立于2015年1月5日,当事人购进的姜是2025年4月21日从北园春市场商户以16.8元/公斤购进8公斤(1件),按照18元/公斤销售,除抽检6.62公斤以外剩余部分1.38公斤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44元,获利9.6元,当事人在购进索要了该批姜检测报告,进货单、供货方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罚〔2025〕148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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