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水果熟了便利店销售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045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水果熟了便利店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葚,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5〕24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2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6月25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西城街惠详便民服务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0459,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惠详便民服务店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红不处〔2025〕141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7月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沙依巴克区沙伍拾壹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0466,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伍拾壹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24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7月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沙依巴克区金沙江路小刘果蔬便利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01WTS25SY00433),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金沙江路小刘果蔬便民店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处罚〔2025〕25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7月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五、沙依巴克区赣江街四季鲜果蔬便利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23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赣江街217号格林威治城住宅区B20栋1号商铺的沙依巴克区赣江街四季鲜果蔬便利店的姜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01WYS25SY00509)显示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罚〔2025〕148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环卫路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7月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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