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西城街余氏鲜鸡鲜蛋店销售的鸽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0195,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余氏鲜鸡鲜蛋店经营的鸽子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鸽子均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269号海鸿物流港C1-43号购进,数量共40只。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鸽子,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红不处〔2025〕108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乌鲁木齐民之乐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沙区第一十七分公司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6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0122,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民之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沙区第一十七分公司经营的鸡蛋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乌鲁木齐民之乐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沙区第一十七分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登记证,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销售的的鸡蛋均为2025年3月14日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二工街道余杭路西二巷六号自建房购进的,供货商为乌鲁木齐草原农夫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榴莲酥的进货收据、检验报告等,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从草原农夫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10公斤鸡蛋,进价7.8元/公斤,售价8.5元/公斤。3月20日抽检用2.56公斤,其余均已销售,货值总计935元。同时,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红不处〔2025〕107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新通东街美厨生鲜食品销售商行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0114,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新通东街美厨生鲜食品销售商行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沙依巴克区新通东街美厨生鲜食品销售商行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销售的生姜是2025年3月15日从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2990号九鼎蔬菜市场A7-52号(104团)购进的,供货商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老赵农产品批发店。经查实,2025年3月15日当事人从九鼎市场购进了1箱生姜,每箱重10公斤,进价110元/箱。抽检用6.59公斤,其余3.41公斤均已销售,销售价16.5元/公斤,货值165元。同时,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合格证、进货单和微信付款截图。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红不处〔2025〕117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四、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四期便民服务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22日,我局收到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0159,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四期便民服务店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沙依巴克区西城街荣和城四期便民服务店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5年3月23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绍兴中心3400号新联市场A+45,新市区绍兴中街每日鲜蔬果销售中心购进辣椒2件,共计26公斤,进货价为111元/件,26公斤辣椒已售完,进货价为8.5元/公斤,销售价为8.9元/公斤,收入231.4元,获利9.6元。同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该批次辣椒检验合格证以及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西不罚〔2025〕20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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