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真味香牛肉面使用的复用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真味香牛肉面店复用餐碗进行抽检的抽检报告(抽样单编号DBJ25650100847731163),报告显示其复用餐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店内使用消毒不合格复用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构成了使用消毒不合格复用餐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环处罚〔2025〕136号):
1、警告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做好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环卫路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4月27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四季海岸自助火锅店销售的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5B-J-SP202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四季海岸自助火锅店的糕点经抽样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糕点,经抽样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128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5月1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香酥记糕点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老婆饼(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2025B-J-SP02102),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093号新美小院1-5号的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香酥记糕点店制作的老婆饼(糕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老婆饼,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扬处〔2025〕116号:
1、警告;
2、罚款3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扬子江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5月1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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