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真味香牛肉面使用的复用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真味香牛肉面店复用餐碗进行抽检的抽检报告(抽样单编号DBJ25650100847731163),报告显示其复用餐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4月3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碗均从华凌市场购进,数量共216个,使用前进行简单的清洗消毒。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店内使用消毒不合格复用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构成了使用消毒不合格复用餐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环处罚〔2025〕136号):
1、警告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四季海岸自助火锅店销售的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5B-J-SP202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四季海岸自助火锅店的糕点经抽样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2月20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四季海岸自助火锅店办理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的供货商是头屯河区悦香园商贸商行,该商行的糕点是由从山东鑫汇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榴莲酥的进货收据、检验报告等,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从头屯河区悦香园商贸商行进一件榴莲酥,进价进价240元,规格9盘*20个42g,共计7560g,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四季海岸自助火锅店为自助火锅,付费后所有食物免费吃,无法计算获利。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糕点,经抽样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128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香酥记糕点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老婆饼(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2025B-J-SP02102),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093号新美小院1-5号的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香酥记糕点店制作的老婆饼(糕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4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该店的老婆饼在制作过程中所使用原料有面粉、大豆油、鸡蛋以及三种馅料(鲁川油豆沙、兰州油沙紫薯、兰州油沙板栗)。制作用的面粉、大豆油、鸡蛋无购进票据、商家资质及检测报告单;三种馅料(鲁川油豆沙、兰州油沙紫薯、兰州油沙板栗)是2025年3月6日从头屯河区优盛嘉食品商行各购进1箱,其中鲁川油豆沙规格为5kg*4包/箱,购进价格为190元/箱,兰州油沙紫薯规格为5kg*3包/箱,购进价为175元/箱,兰州油沙板栗规格为5kg*3包/箱,购进价为175元/箱,共合计540元。并有购进票据及商家资质,无检测报告单。该店老婆饼的销售按斤称重,销售价为48元/公斤,没有销售记录,无法计算利润。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老婆饼,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扬处〔2025〕116号:
1、警告;
2、罚款3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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