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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4.7)

发布时间:2025-04-07   信息来源: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二路新永盛创新生活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0029,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二路新永盛创新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4月7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嘉伟调味食品厂生产的小苏打(碳酸氢钠)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4-12-0866,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嘉伟调味食品厂生产的小苏打(碳酸氢钠),生产日期:2024年8月6日,经抽样检验,砷(As)项目不符合GB188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1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不认可,提出申请复检。2025年1月8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由广东省食品检验所进行复检。2025年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复检结果通知书,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5R3300008,经检验,所检砷(As)项目的判定依据要求为≤1.0mg,检验结果为1.8mg/kg,复检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小苏打(碳酸氢钠)经抽样检验,砷(As)项目不符合GB188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583袋(80克)小苏打、50公斤原料;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3、罚款10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环节主体责任。雅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4月7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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