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滨河路六百二十七号直销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1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沙依巴克区滨河路六百二十七号直销店辣椒抽样检测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01WTS25SY00056,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滨河路六百二十七号直销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4月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二、沙依巴克区沙陆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01WTS25SY00070,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陆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4月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三、沙依巴克区宝山路沙叁拾陆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5-HBJC-BG-0631G,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宝山路沙叁拾陆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的菠菜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菠菜,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雅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4月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四、沙依巴克区青峰路零叁壹社区蔬菜副食直销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HBJC-BG-0633G,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青峰路零叁壹社区蔬菜副食直销店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雅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4月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五、沙依巴克区水泥厂街陆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2025-HBJC-BG-0639G,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水泥厂街陆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作出如下决定: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雅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4月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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