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滨河路六百二十七号直销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1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沙依巴克区滨河路六百二十七号直销店辣椒抽样检测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01WTS25SY00056,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滨河路六百二十七号直销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2月25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证照资质,均在有效期内。该批次辣椒为当事人2月18日以7.9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共15公斤,以8.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截止2月18日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并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沙陆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01WTS25SY00070,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沙陆拾贰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2月20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显示,当事人留存了供应商营业执照、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原料进货地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记录和商品销售记录,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足以证明其不知道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该批次鸡蛋为当事人1月16日以9.3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共88.8公斤,以11.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截止1月21日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宝山路沙叁拾陆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5-HBJC-BG-0631G,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宝山路沙叁拾陆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的菠菜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该批次菠菜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民聚直销店配送处购进菠菜13.5公斤,进货价为3元/公斤,1月19日向抽检人员销售菠菜6.1公斤,剩下的7.4公斤菠菜已销售完,销售价3.8元/公斤,收入51.3元,获利10.8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菠菜,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四、沙依巴克区青峰路零叁壹社区蔬菜副食直销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HBJC-BG-0633G,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青峰路零叁壹社区蔬菜副食直销店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2月25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该批次姜该店于2025年1月16日购进了11公斤,进货价9.5元/公斤,销售价格11.6元/公斤,抽检单位抽检用购买了6.1公斤,剩余4.9公斤全部销售完,收入127.6元,获利23.1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进货收据等,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五、沙依巴克区水泥厂街陆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5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2025-HBJC-BG-0639G,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水泥厂街陆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2月26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该批次姜该店于2025年1月16日购进了11公斤,进货价11元/公斤,销售价格11.6元/公斤,抽检单位抽检用购买了6.15公斤,剩余4.85公斤全部销售完,获利6.6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进货收据等,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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