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二路新永盛创新生活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5SY00029,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二路新永盛创新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2月8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01WTS25SY00029的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二路新永盛创新生活超市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5年1月15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南路429号装配车间及1#厂房改扩建1幢装配车间301室的新疆鲜出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生姜22公斤,进货价为10.5元/公斤,1月15日向抽检人员销售生姜6.68公斤,剩下的15.32公斤生姜已销售完,销售价10.99元/公斤,收入241.78元,获利10.78元。又查实该批次生姜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进货收据等,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嘉伟调味食品厂生产的小苏打(碳酸氢钠)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4-12-0866,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嘉伟调味食品厂生产的小苏打(碳酸氢钠),生产日期:2024年8月6日,经抽样检验,砷(As)项目不符合GB188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1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不认可,提出申请复检。2025年1月8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由广东省食品检验所进行复检。2025年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复检结果通知书,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5R3300008,经检验,所检砷(As)项目的判定依据要求为≤1.0mg,检验结果为1.8mg/kg,复检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嘉伟调味食品厂于2022年6月1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65010300135),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民东风农副产品批发部共购进原料2件小苏打共100公斤,共210元,从陕西省订购1000个包装袋,共80元,在其场内分装,分装了50公斤原料,共625袋(80克),每袋成本0.25元,以每袋售价0.3元销售给零售商100袋(80克),每袋利润0.05元,案发后从零售商处召回未销售58袋小苏打。本案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2.10元。截止目前库存剩余50公斤原料1袋和583袋(80克)成品,又查实该批次小苏打被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检验所两次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生产的小苏打(碳酸氢钠)经抽样检验,砷(As)项目不符合GB188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583袋(80克)小苏打、50公斤原料;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3、罚款10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4月7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