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4B-J-SP1112,检验报告显示: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 /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12月30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申请复检。2025年1月2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号新疆国际纺织品服装服饰中心一期E3栋E3-1503室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与宁夏盐池县五粮香醋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宁夏盐池县五粮香醋业有限公司加工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300ml/袋)一共2400袋,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300ml/袋)购进价每袋1.5元,销售价每袋2元,销售了588袋,剩余了1812袋,接到宁夏盐池县五粮香醋业有限公司的召回通知后,全部返厂并销毁。货值金额4800元,获利为294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索取了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300ml/袋)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了委托加工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标注产品质量问题由被委托方宁夏盐池县五粮香醋业有限公司负责。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 /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委托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31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苏淮人家餐饮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苏淮人家餐饮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出具的编号为No:2024B-J-SP178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复用餐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苏淮人家餐饮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3月20日注册成立,证照齐全。当事人店内有1个大型消毒柜放置于后堂用于日常餐具消毒,消毒柜正常开启使用;当事人餐具清洗流程正常,后堂洗碗阿姨为新员工,餐具清洗不规范使得当事人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复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处罚〔2025〕54号):
1、警告。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鑫汇友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鑫汇友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复用餐盘出具的编号为No: 2024B-J-SP1758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鑫汇友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7月4日注册成立,证照齐全。当事人店内有2个消毒柜,大消毒柜放置于后堂用于大型餐具消毒,小消毒柜放于前厅用于供顾客使用的小型餐具消毒,消毒柜正常开启使用;当事人后堂主要使用大型洗碗机用于餐具清洗,由于洗碗机操作使用不规范,洗涤剂比例使用错误不规范使得当事人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复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处罚〔2025〕53号):
1、警告。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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