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红旗馍馍面食店销售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23日,我局收到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 SC2025010002,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红旗馍馍面食店经营的馒头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1月23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SC2025010002的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红旗馍馍面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都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4年12月30日在自己店内一共制作了100个馒头,成本0.3元/个,对外销售价0.5元/个,成本价30元,总共获利20元。又查实该批次馒头是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馒头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2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阿西艳凉面店销售的黄拉面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23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阿西艳凉面店的黄面团进行抽样检验的报告,编号No:SC2024120834,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在当事人后台面食操作台上发现1罐天津多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生产的生产批号为3012407310101柠檬色复配食品添加剂。经查,现场检查所发现的柠檬色复配着色剂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沙依巴克区克西路北园春市场老回民调料店购进,购进价格为28元/罐。2024年12月26日抽检机构以10元/公斤的价格购买抽检样品2.2公斤黄面团,购买总价为22元,当日共和20公斤面团用于制作黄面,除抽检样品外,店中剩余面团为17.8公斤,1公斤面团能够制作2碗黄面,除此17.8公斤面团以外,未额外和面用于制作黄面。2024年12月26日,共销售36碗黄面,1碗黄面销售价为5元,销售总额为180元,货值金额为202元,违法所得为202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黄拉面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罐柠檬色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生产批号:3012407310101);
2、没收违法所得202元;
3、罚款2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好运来馍馍食品店销售的小花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24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5010003,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好运来馍馍食品店销售的小花卷,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1月24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SC2025010003的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查,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好运来馍馍食品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4年12月31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真如意卷饼店购进了5公斤小花卷,进货价为7元/公斤,检验机构抽检2.45公斤,每公斤7元,其他2.55公斤以8元每公斤售完,获利2.55元。又查实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不了小花卷的检验合格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花卷。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小花卷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花卷、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3、罚款2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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