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4B-J-SP1112,检验报告显示:新疆果丽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 /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果丽谷零添加纯粮食醋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 /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委托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不罚〔2025〕31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长江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3月5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苏淮人家餐饮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苏淮人家餐饮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出具的编号为No:2024B-J-SP178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复用餐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复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处罚〔2025〕54号):
1、警告。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义务。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3月6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鑫汇友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鑫汇友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复用餐盘出具的编号为No: 2024B-J-SP1758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复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处罚〔2025〕53号):
1、警告。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义务。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3月6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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