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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19)

发布时间:2025-03-19   信息来源: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红旗馍馍面食店销售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23日,我局收到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 SC2025010002,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红旗馍馍面食店经营的馒头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馒头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2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加强对加工制作环节的监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3月17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阿西艳凉面店销售的黄拉面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23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阿西艳凉面店的黄拉面团进行抽样检验的报告,编号No:SC2024120834,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黄拉面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罐柠檬色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生产批号:3012407310101);

2、没收违法所得202元;

3、罚款2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加强对加工制作环节的监管。友好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3月1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好运来馍馍食品店销售的小花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月24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5010003,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好运来馍馍食品店销售的小花卷,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小花卷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花卷、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3、罚款2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加强对加工制作环节的监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3月17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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