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三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万佳果蔬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7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02309165,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万佳果蔬店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万佳果蔬店注册于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嘉和园小区悦苑5号楼2单元101,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MA79GJWY9B)。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2023年7月17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在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万佳果蔬店抽检的生姜是该店2023年6月20日从九鼎市场一个批发生姜的大货车上直接进的货(车牌号:鲁VY9575),大货车是潍坊利成食品有限公司的,公司地址在山东潍坊市安丘市凌河街道西周村193号,进价240元/箱,1箱约13.5公斤,抽检用3.15公斤,其余10.35公斤已陆续销售完,销售价25.8元/公斤,货值348元。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对该批生姜当事人履行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又查实该批生姜经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编号为NO:01WTS202309165的检验报告不合格的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红处〔2023〕186号):
1、免予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鲜果铺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7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02309177,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鲜果铺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鲜果铺注册于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13号嘉和园悦苑9栋7单元102,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MA7FMNYR32)。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2023年6月20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在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鲜果铺抽检的生姜是该店2023年6月20日从九鼎市场商贸城一期建设项目36#楼商业22室树鲜生农业商贸有限公司进的货,进价248元/箱,1箱约12公斤,抽检用3.13公斤,其余8.87公斤已陆续销售完,销售价25元/公斤,货值300元。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对该批生姜当事人履行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又查实该批生姜经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编号为NO:01WTS202309177的检验报告不合格的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红处〔2023〕63号):
1、免予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沙肆拾陆号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02309175,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沙肆拾陆号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沙肆拾陆号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注册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汇芙园二期5-2-202,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MA7M0R548G)。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2023年6月20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在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沙肆拾陆号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抽检的香蕉是该店2023年6月19日从乌鲁木齐市九鼎市场购进的,购进了1箱,单价75元,净重12公斤,进价6.25元/公斤,售价9.9元/公斤,抽检用3.43公斤,销售8.57公斤,货值118.8元。又查实,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该批次香蕉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及进销货明细,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又查实该批菠菜经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编号为NO:01WTS202309175的检验报告不合格的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红处〔2023〕119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
3、罚款3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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