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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9.20)

发布时间:2023-09-21   信息来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沙九十四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24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沙九十四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编号为No:01WTS20230973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沙九十四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香蕉,所检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友处〔2023〕190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友好市场监管所于8月2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二、沙依巴克区巴州路叁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27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沙依巴克区巴州路叁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编号为No:01WTS202309918,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巴州路叁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姜,所检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友处〔2023〕194号):

1、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友好市场监管所于8月2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三、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彭记早餐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31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彭记早餐店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编号为No:2023X-J-SP20788,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彭记早餐店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油条,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友处〔2023〕195号):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

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友好市场监管所于9月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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