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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9.27)

发布时间:2023-09-27   信息来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路贰拾捌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2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路贰拾捌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编号为No:01WTS202309906,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路贰拾捌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路贰拾捌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注册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八家户路245号,营业执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MA79KCA89A)。2023年7月31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无法提供2023年7月10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姜进货票据、合格证明,该批次姜购进一件约十三四公斤,购进价一件姜220元,抽检用3.18公斤,其余姜已销售,销售价21元/公斤,货值83.5元。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向供应商索证索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姜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及进销货明细,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所销售的姜,所检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友处〔2023〕196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3.5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叁元伍角);

3、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经二路美蛙爽嘴鱼餐饮服务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沙依巴克区经二路美蛙爽嘴鱼餐饮服务店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编号为No:01WTS202310060,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经二路美蛙爽嘴鱼餐饮服务店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经二路美蛙爽嘴鱼餐饮服务店注册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36号 ,证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MA7MJ1U667)。2023年8月7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01WTS202310060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头屯河区桂氏海鲜批发部购进20公斤牛蛙,进货价每公斤20元,销售价每公斤30元,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6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存留了票据,留存了进货单,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经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所销售的牛蛙,所检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期间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存留了票据,留存了进货单,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长处〔2023〕193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平川路新古道香大盘鸡拌面馆销售的炸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8月2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编号No: 2023X-J-SP20783,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平川路新古道香大盘鸡拌面馆销售的炸油条,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平川路新古道香大盘鸡拌面馆注册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万科金域国际商住小区4栋1层商铺5号,营业执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MA79G5MB92)。8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编号No: 2023X-J-SP20783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在自己店内制作了40根炸油条,于7月10日当天全部销售完毕,成本1元/根,销售价2元/根,共销售80元,获利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该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又查实该批次炸油条经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所销售的炸油条,铅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西处〔2023〕188号):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5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四、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建歌炒货厂生产的原味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2023年8月7日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 XBJ23520122690248932,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建歌炒货厂生产的原味葵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建歌炒货厂,注册于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五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7223127431。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时,发现该地址属于停业关门状态,厂内无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经营者潘燕华了解相关情况,经核查,2019年10月左右,该厂因拆迁原因已停产,经营者已回老家浙江,在市面上销售的原味葵花籽,当事人潘燕华表示不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建歌炒货厂生产销售的。

(三)企业信息查询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企业仍处于存续状态,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2年6月7日到期,且当事企业由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2022年、2023年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经调查,当事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味葵花籽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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