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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9.20)

发布时间:2023-09-21   信息来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沙九十四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24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沙九十四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编号为No:01WTS20230973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沙九十四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沙九十四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注册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有色家属院51号1-101,营业执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MA78NY2E24)。2023年7月25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3年7月7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在该店抽检的香蕉是该店2023年7月6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民聚直销店配送处购进,当事人购进香蕉1件,约11公斤左右,进价75元1件,抽检用3.17公斤,其余香蕉已陆续销售完毕,销售价8.5元/公斤,获利18.5元。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和进货明细,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足以证明其不知道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所销售的香蕉,所检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友处〔2023〕190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巴州路叁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27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沙依巴克区巴州路叁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编号为No: 01WTS202309918,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巴州路叁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巴州路叁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注册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巴州路电科院2-2-201,营业执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MABJJQGT8T)。2023年7月28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3年7月10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在该店抽检的姜是该店2023年7月10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民聚直销店配送处购进,当事人购进姜1件,约15公斤左右,进价235元1件,抽检用3.27公斤,其余姜已陆续销售完毕,销售价26.5元/公斤,获利162.5元。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和进货明细,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足以证明其不知道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所销售的姜,所检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友处〔2023〕194号):

1、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彭记早餐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31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彭记早餐店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编号为No: 2023X-J-SP20788,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彭记早餐店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彭记早餐店注册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电池厂南院9栋1-201,营业执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MAC5NEWW2R)。2023年7月31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3年5月份当事人从江河市场购进明矾2公斤用于生产油条,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生产油条1公斤左右,使用面粉1公斤,盐10克,小苏打3克,明矾5克,店内油条售价2元一根。2023年7月10日抽检人员购买10根油条,共支付20元,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所销售的油条,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友处〔2023〕195号):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

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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