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三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万佳果蔬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7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02309165,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万佳果蔬店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红处〔2023〕186号):
1、免予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8月2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二、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鲜果铺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7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02309177,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鲜果铺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红处〔2023〕63号):
1、免予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8月2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三、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沙肆拾陆号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02309175,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沙肆拾陆号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红处〔2023〕119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
3、罚款3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8月2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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