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邓子银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2023年6月26日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02308556,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邓子银蔬菜店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2023年6月6日,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在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邓子银蔬菜店抽检的生姜,是该店2023年6月4日从兵团十二师九鼎市场购进,共购进6件生姜(1件=11kg),运费3元/件,货值1410元。进购价:21.36元/kg,销售价(批发兼零售价):22.36元/kg。至查时该批生姜已全部售出,共获利51元(除去运费)。又查实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所销售的姜,所检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炉处〔2023〕192号):
1、没收违法所得51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黄河路蒋伟活海鲜水产店销售的草鱼(淡水鱼)
(一)我局2023年6月27日接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 01WTS202306075检验报告单,报告单显示2023年5月29日在沙依巴克区黄河路蒋伟活海鲜水产店抽样检验的产品名称:草鱼(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沙依巴克区黄河路蒋伟活海鲜水产店注册于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98号七一酱园购物超市负一层,营业执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3MA77RMU04D)。2023年6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编号No:01WTS202306075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进货的21公斤,进货价格是18元每公斤,销售价格是20元每公斤,当天抽检买走了4.925公斤,剩余的16.075公斤已售完,违法所得420元。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对以上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又查实该批草鱼(淡水鱼)经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所销售的鱼(淡水鱼),所检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二)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和处〔2023〕154号):
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2、罚款:3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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