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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长福宫友好餐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结果公示
2024-04-08 18:11:55     发文单位:   点击数:  
 索 引 号  79578015-0/2024-00000  发文机关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4-08
 发文字号   体裁分类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标 题  乌鲁木齐市长福宫友好餐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结果公示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乌鲁木齐市长福宫友好餐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1、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并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2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安全生产职责仅有1项未履行的不予罚款处罚,安全生产职责有2项未履行的处罚款2万元、未履行的职责每增加1项增加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有1项未履行处罚款5万元、未履行职责每增加1项增加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10万元。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职业禁入。给予罗勇(乌鲁木齐市长福宫友好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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