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1.1 在销售企业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1.2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随机抽取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抽取的样品数量为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另外1台作为备用样品。
1.4 随机数采用科学计算器随机数法、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法产生。
2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家用燃气灶具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气密性 |
GB16410-2007及GB16410-2020 |
2 |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
GB16410-2007及GB16410-2020 |
3 |
熄火保护装置 |
GB16410-2007及GB16410-2020 |
4 |
耐热冲击 |
GB16410-2007及GB16410-202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4.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异议申请材料,对于同意复检的,通知检测机构复检。
4.2检测机构通知异议申请人相关复检的安排。
4.3检测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对异议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异议处理的最终结论。
4.4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相关文书递送异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