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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街道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5·1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07-15 13:00   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号)、《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指南》的要求,2024年4月13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街道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5·1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2024年4月13日至4月17日完成现场评估,并编写《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街道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5·1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于4月17日组织讨论会针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3年5月11日下午16时30分许,由新疆新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盛大街1660号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骑马山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的“5·11”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于2023年7月19日取得《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街道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5·1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发〔2023〕42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2个事故责任单位及4名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提出5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

为使评估工作任务高质量如期完成,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于2024年4月13日组织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郭XX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仓房沟片区管委会,邀请纪委监委等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均参与的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组织讨论会,认真学习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下发的“5·11”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对此次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做详细部署,并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开展集体讨论,达成理解共识,奠定评估工作基础。

(二)评估工作

2024年4月13日,评估工作组赴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盛大街1660号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到场,根据任务分工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评估工作组召开启动会,向新疆新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责任单位说明此次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工作目标以及具体计划,并以清单形式告知需要协助收集准备的文件、会议记录、文字材料等印证资料。

2.评估工作组全面查阅了事故责任单位防范措施的整改落实情况,并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讨论,及时准确掌握整改的真实情况。

3.评估工作组先后查看了事故发生现场工地等处整改情况,同时重点对现场安全管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整改项进行了安全检查。评估工作组采取边检查、边询问的方式,在现场检查的同时与事故发生企业各层级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询问交流,一方面了解企业采取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与印证资料反映的情况一致;另一方面抽查现场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演练培训等安全知识,进一步确认企业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4.评估工作组召开总结会,向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此次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5.评估工作组将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收集的涉及本企业及有关人员处理情况、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的文件、会议记录、规章制度、文字材料等印证资料取证归档。

6.评估工作组整理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评估情况编写完成《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街道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5·1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

(三)组织讨论,形成评估报告

2024年4月17日,评估工作组长组织全体人员召开讨论会,针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形成了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街道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5·1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已经于2023年10月10日在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http://www.sayibak.gov.cn/info/2949/33037.htm)。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的落实情况

1.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班组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不佳。未有效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未及时纠正未取得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特种工证书的人员擅自参与爬架拆除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2023年5月11日事故当日4#楼爬架拆除作业现场,安排未取得监理资格的实习监理人员(唐XX)进行旁站监督;对事故当日4#楼爬架拆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王X在实施爬架高处、临边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于安全母绳,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未及时排查并督促专业分包单位武汉叠安予以消除;对爬架班组清理材料的小工王X(死者)未取得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特种工证书的情况下,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新疆新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将该项目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管,并分别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施工过程中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履行了安全责任,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4.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积极参与事故救援与善后处置。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履行了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落实情况:

2023年8月1日,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沙依巴克)应急罚〔2023〕11号),给予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目前,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已将50万元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3年8月10日,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沙依巴克)应急罚〔2023〕12号),给予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目前,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已将50万元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二)给予行政处罚个人的落实情况

1.刘XX,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爬架专业分包工程负责人,虽已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但对个人部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概念模糊、责任不清。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爬架专业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爬架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刘宝明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2.钱XX,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总监,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的实际负责人,未履行监理职责,对4号楼爬架班组监理人员履职情况不知悉,对该爬架班组安排未取得监理资格的实习监理人员(唐XX)进行旁站的情况不了解;未及时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钱XX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3.张XX,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爬架专业分包工程技术负责人,根据当日工作安排,其本人负责4#楼爬架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对爬架拆除楼层作业现场全过程安全监管不力、巡视不力,对事故当日4#楼爬架拆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管理隐患(在爬架拆除高处、临边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于钢丝绳上,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未及时排查发现并纠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给予张俊波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4.程XX,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爬架专业分包工程4号楼爬架班组长,落实爬架拆除楼层作业现场全过程安全管理不力、巡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给予程天国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

2023年8月3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刘XX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沙依巴克)应急罚〔2023〕16号),给予刘XX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7456元。目前,刘XX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3年9月11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钱XX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沙依巴克)应急罚〔2023〕20号),给予钱XX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6076.81元。目前,钱XX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3年8月3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张XX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沙依巴克)应急罚〔2023〕19号),给予张XX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5771.89元。目前,张XX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3年10月13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程XX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沙依巴克)应急罚〔2023〕23号),给予程XX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9450元。目前,程XX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防范措施和建议:

专业分包单位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充分辨识作业过程中所有安全风险,有效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督、管控,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落实情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项目部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及应急小组坚持风险优先原则,以风险管控为主线,把全面辨识评估风险和严格管控风险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切实解决“认不清、想不到”的突出问题。坚持全员参与原则,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各项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层级领导、各业务部门和每个具体工作岗位,确保责任明确;组织所有在施工现场的人员开展安全应急会议,认真的自我批评反思,对在岗人员更深一步的开展安全教育,警示公司及施工人员安全隐患部分大小,杜绝安全意识淡漠和麻痹大意。

(二)事故调查报告中对监理单位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防范措施和建议:

监理单位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监理职责。切实加强监理人员资质审查,严格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施工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风险,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本单位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将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整改措施于15日内报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落实情况:对都会未来城19#地块总监理工程师钱XX、监理员唐XX给予开除处理,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针对此次事故监理部于2023年5月12日下发关于现场工程暂停令并组织施工单位召开关于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及对现场进行全面隐患排查;要求监理部人员严格履行监理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立即对现场开展了全面的排查,从人员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培训、高处作业、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机械管理、灭火器配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确定责任人、确定整改完成时间、确定整改措施,同时加强新入场人员管理尤其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

(三)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应防范措施和建议:

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全面做好施工区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分包单位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是停止事故班组施工作业,针对该项目所有危大工程作业,落实监管力量,加强检查频次;二是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大会,充分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三是立即开展对施工现场、项目部、生活区全方位无死角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消除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重点关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四是要全面细致检查各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规违章作业行为,树牢"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追责”理念,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落实情况:一是立即将事故爬架班组清退出项目;二是联合甲方和监理单位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大会和高处作业人员专项警示教育培训,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结合本次事故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三是联合甲方和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从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培训、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到现场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机械管理、危大工程管理、消防、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立即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加强安全管理体系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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