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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安全生产典型事故通报
2023-11-30 17:21   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案件名称

执法检查重点大类

基本案情

处理理由及结果

案件评析

上报应急部时间

1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乌鲁木齐市华美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龙行政处罚案

工贸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乌鲁木齐市华美都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宋晓龙未履行以下两项安全生产职责: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2、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2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华美都食品有限公司是我辖区为数不多的食品加工类轻工企业,该单位已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但单位主要负责人宋晓龙对个人法定安全管理职责仍不清晰,未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落实工作,对本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学时、教育培训内容等知识不清楚,是重要的人因方面的管理缺陷;通过该行政处罚案,可以有效警示其履职尽责,有力促进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023/11/6 16:42

2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九天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工贸

2023年8月17日16:50至17:50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九天机械有限公司机械加工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工人马孟和王鹏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的情况下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为(马孟取得的是建筑焊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已于2021年4月1日过期;王鹏仅于2022年3月28日取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焊工等级证书)。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6.5.3“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仍从事特种作业的,对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小微生产经营单位,过期2 个月以下的不予罚款处罚,过期2个月以上的处罚款2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九天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疆九天机械有限公司是从事挖掘机修理的机械加工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该单位加工车间最频繁的作业方式,该单位聘用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已过期的工人参与作业,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发现,两名参与焊接作业的工人安全意识有限,不具备安全作业的能力,一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可燃气体泄漏或触电事故,后果严重,属于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通过行政处罚有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对高危生产环节的工作重视,消除安全隐患。

2023/11/6 16:42

3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仓房沟加气站行政处罚案

危险化学品

2023年6月27日下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 公司仓房沟加气站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号静电接地未及时巡检,检查当日已经失效。

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立案调查,以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3.5.2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责令限期改正,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安全设备每有 1 件(台、套)处罚款 5 千元,最高罚款 5 万元”之规定,给予新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 公司仓房沟加气站限期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固有风险高,安全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新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仓房沟加气站在静电接地带病状态运行设备,该站接待车辆为加气公交车、出租车、部分改装的私家车,因加气过程比加油慢,站门外车辆排队加气是常态,该站为营业额忽视设备巡检,将人力精力都投入到接待车辆,反映出制度落实、人员意识、现实情况方面的安全隐患较大,通过本案可有效督促该站提高安全意识,保证安全生产体系的有效运行。

2023/10/7 11:47

4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青建物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023 年 4 月 1 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青建物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低压电工钱自文特种工操作证过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6.5.3 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仍从事特种作业的,对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小微生产经营单位,过期 2 个月以下的不予罚款处罚,过期 2 个月以上的处罚款 2 万元; 对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含小微单位),过期 1 个月以下的不予罚款处罚,过期 1 个月以上的每有 1 人处罚款 1 万元、最高罚款 10 万元;对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每有 1 人处罚款 1 万元、最高罚款 10 万之规定,对照该单位提供的低压电工的电工证,过期超过一个月,给予新疆青建物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新疆青建物业有限公司服务的乌鲁木齐市荣和城小区共计超过两万余人,是超大型社区,但该物业公司仅聘请一人进行电气设备日常消缺、维护服务,且该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属于重大安全管理漏洞,居民小区在城市构成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通常认为危险性小、但基础隐患多,通过本案对辖区内物业服务类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可起到对居民小区用电安全的促进作用,预防和减少居民小区电力安全事故。

2023/7/14 12:35

5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工贸

2023年2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1、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未健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 百零二条的规定,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是批发加零售的商贸市场,属于我区分布较多的类型企业,由于近年商户流动性大、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有效开展,企业管理层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造成安全管理措施疲软,通过该案对规模市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起有效推动作用。

2023/4/25 11:32

6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工贸

2023年3月2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7.1.9.2热力中心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中“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规定受限空间作业前通风时间至少15分钟,不符合有限空间作业前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要求的行为。

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照新疆通达热力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发现7.1.9.2热力中心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中“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规定作业前通风时间为至少15分钟,不符合有限空间作业前通风30分钟的时限要求,经检查现场对该作业票上各签字负责人核实及后期对安全部负责人做笔录,该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9.5.4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是保证作业环境空气质量合格的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该企业存在多种有限空间作业场景,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度进行全面检查排查,排除制度类、管理类安全隐患,可以有效防范有限空间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3/4/25 11:32

7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乌鲁木齐鑫盛美一天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工贸

2022 年 12 月 30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乌鲁木齐鑫盛美一天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多处配电箱无电路图,两处配电箱私乱拉接,经营区中间柱子上配电箱跨接松动,包装间一处用电线路未穿管,三处配电箱被货物或杂物遮挡;2、“消防安全日常检查表”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至检查当日未填写检查记录;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行为。(该案执法检查时间在2022年末,案件办理主要发生在2023年)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以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乌鲁木齐鑫盛美一天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乌鲁木齐鑫盛美一天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查实,乌鲁木齐鑫盛美一天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对重点部位隐患排查不全面,存在电气、消防方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该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足,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针对重点部位、岗位的隐患排查存在盲区,存在未消除一般事故隐患而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3/3/2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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