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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8·23”物体打击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10-26 16:10   沙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号)的要求,2022年4月4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8·23”物体打击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2022年4月4日至4月8日完成现场评估,并编写《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8·23”物体打击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于4月8日组织讨论会针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1年8月23日上午9时10分许,由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沙依巴克区仓房沟集资建房二期B区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仓房沟片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8·23”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于2021年12月24日取得《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8·23”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发〔2022〕77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2个事故责任单位及6名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提出3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

为使评估工作任务高质量如期完成,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于2022年4月4日组织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史伟民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仓房沟片区管委会,邀请纪委监委等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均参与的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组织讨论会,认真学习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下发的“8·23”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对此次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做详细部署,并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开展集体讨论,达成理解共识,奠定评估工作基础。

(二)评估工作

2022年4月4日,评估工作组赴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到场,根据任务分工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评估工作组召开启动会,向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及责任单位说明此次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工作目标以及具体计划,并以清单形式告知需要协助收集准备的文件、会议记录、文字材料等印证资料。

2.评估工作组全面查阅了事故责任单位防范措施的整改落实情况,并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讨论,及时准确掌握整改的真实情况。

3.评估工作组先后查看了事故发生现场工地等处整改情况,同时重点对现场安全管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整改项进行了安全检查。评估工作组采取边检查、边询问的方式,在现场检查的同时与事故发生企业各层级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询问交流,一方面了解企业采取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与印证资料反映的情况一致;另一方面抽查现场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演练培训等安全知识,进一步确认企业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4.评估工作组召开总结会,向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此次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5.评估工作组将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收集的涉及本企业及有关人员处理情况、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的文件、会议记录、规章制度、文字材料等印证资料取证归档。

6.评估工作组整理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评估情况编写完成《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8·23”物体打击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

(三)组织讨论,形成评估报告

2022年4月8日,评估工作组长组织全体人员召开讨论会,针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形成了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8·23”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于2022年4月15日在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http://www.sayibak.gov.cn/info/1438/30124.htm)。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的落实情况

1.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瞒报事故,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施工过程中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编制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及编号为TZ-001监理通知单内容要求进行施工,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未有效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全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督促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未及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第(二)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公务员小区B区换热站及外围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未进行现场旁站,对施工单位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监理通知单(编号TZ-001),但未能有效地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监理通知单内容进行施工作业,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违反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一人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将该项目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管,并分别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施工过程中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履行了安全责任,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落实情况:

2021年10月29日,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沙)应急罚〔2021〕12-31号),给予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2021年11月1日,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二)给予行政处罚个人的落实情况

1.张俊模,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对张俊模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行政处罚。

2.吴启月,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在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依法履行职责不力,未能恪尽职守,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和危险施工行为。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对吴启月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行政处罚。

3.崔成东,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未组织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给予崔成东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七十的行政处罚。

4.李财,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不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能及时消除现场施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给予李财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行政处罚。

5.刘栋,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总监,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完善安全作业条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规定,给予刘栋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6.库尔马·沙依米提,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依巴克区职工集资建房换热站一次管网工程三标段项目设备安全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规定,给予库尔马·沙依米提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

2022年6月24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刘栋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2〕12-08号),给予刘栋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60102元。2022年7月5日,刘栋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2年6月24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库尔马·沙依米提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2〕12-09号),给予库尔马·沙依米提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7171.6元。2022年7月7日,库尔马·沙依米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防范措施和建议:

承包单位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充分辨识所有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安全交底和施工过程的监管、监控,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并消除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

落实情况:

(二)事故调查报告中对监理单位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防范措施和建议:

监理单位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监理职责。切实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查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落实情况:监理单位乌鲁木齐热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立即组织公司上下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21年8月23日,监理部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立即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并停工整改;2021年8月25日组织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2021年8月25日-8月30日组织单位相关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等相关规范;2021年8月31日组织单位相关人员学习“8·2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并进行警示教育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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