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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物流园“3·20”高处坠落亡人事故
2023-10-26 16:09   沙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号)的要求,2021年10月27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乌鲁木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物流园“3·20”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2021年10月28日至11月2日完成评估,因乌鲁木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受疫情影响处于歇业状态,故未进行现场评估,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0年3月20日上午11时许,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拉泊国际物流基地乌鲁木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物流园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

事故发生后,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长胜南路片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于2020年11月20日取得《关于对乌鲁木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物流园“3·20”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发〔2020〕50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4名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

为使评估工作任务高质量如期完成,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于2021年10月27日组织成立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史伟民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长胜南路片区管委会,邀请纪委监委等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均参与的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组织讨论会,认真学习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下发的“3·20”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对此次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做详细部署,并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开展集体讨论,达成理解共识,奠定评估工作基础。

(二)评估工作

2021年10月28日,评估工作组赶赴乌鲁木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该单位受疫情影响处于歇业状态,无法开展现场评估工作。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乌鲁木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物流园“3·20”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在政务网站进行公开。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的落实情况

1、宋六朝,沙依巴克区源泰五路朝邦托运部负责人,作为沙依巴克区源泰五路朝邦托运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未经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车辆(叉车)提供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个人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纰漏。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宋六朝给予上一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杨凤梅,乌鲁木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杨凤梅给予上一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彭朝辉,乌鲁木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致使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有漏洞;未有效开展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对出租场地内使用未经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车辆(叉车)环节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彭朝辉给予上一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张学军,佛山市南海三盛物流有限公司装卸工,未取得特种设备车辆(叉车)操作资质,操作特种设备车辆(叉车)进行作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张学军给予上一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

2020年12月8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宋六朝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0〕12-12号),给予宋六朝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7640元。2020年12月8日,宋六朝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0年12月14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杨凤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0〕12-11号),给予杨凤梅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700元。2020年12月21日,杨凤梅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0年12月14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彭朝辉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0〕12-13号),给予彭朝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8000元。2020年12月21日,彭朝辉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0年12月8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张学军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0〕12-15号),给予张学军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5000元。2020年12月14日,张学军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的落实情况

佛山市南海三盛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规定,由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企业分别处以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

2020年12月10日,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佛山市南海三盛物流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沙)应急罚〔2020〕12-14号),给予佛山市南海三盛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2021年1月3日,佛山市南海三盛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关于“3·20”事件行政处罚延迟缴纳罚款申请书》,缴纳时间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缴纳罚款。

2020年12月14日,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乌鲁木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沙)应急罚〔2020〕12-16号),给予乌鲁木齐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后该单位因濒临破产,至今未缴纳事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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