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号)的要求,2022年3月1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2022年3月1日至3月3日完成现场评估,并编写《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于3月3日组织讨论会针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1年8月13日下午17时25分许,位于沙依巴克区克西路恒昌恒业小区2号楼2单元501室安装空调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骑马山片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于2021年10月1日接收《关于对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发〔2021〕57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2名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提出3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
为使评估工作任务高质量如期完成,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于2022年3月1日组织成立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史伟民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骑马山片区管委会,邀请纪委监委等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均参与的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组织讨论会,认真学习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下发的“8·13”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对此次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做详细部署,并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开展集体讨论,达成理解共识,奠定评估工作基础。
(二)评估工作
2022年3月1日,评估工作组赶赴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到场,根据任务分工开展现场评估工作。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于2022年4月15日在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http://www.sayibak.gov.cn/info/1438/30127.htm)。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的落实情况
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配备空调安装作业现场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
按照《关于对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发〔2021〕57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发{(沙)应急罚〔2021〕1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给予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万元)。于2021年11月17日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延期缴纳事故罚款申请,并延期至2023年3月底缴纳事故罚款。后期该单位于2021年12月1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市监)登记销字〔2021〕第1211号准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已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无法收缴事故罚款。
京小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纰漏;未对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京小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
按照《关于对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发〔2021〕57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京小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发{(沙)应急罚〔2021〕1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给予京小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万元)。于2021年11月10日京小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并延期至2023年8月31日前缴纳。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给予行政处罚个人的落实情况
徐礼,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徐礼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
按照《关于对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发〔2021〕57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徐礼(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发{(沙)应急罚〔2021〕1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给予徐礼(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整(1920元),于2021年11月17日徐礼(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我局提交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并延期至2023年3月底缴纳。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范彬彬,京小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范彬彬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
该起案件涉及范彬彬(京小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国外出差,事故期间因受疫情无法回国,按照《关于对新疆速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发〔2021〕57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范彬彬(京小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发{(沙)应急罚〔2023〕1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给予范彬彬(京小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人民币叁拾贰万叁仟零柒拾柒元叁角肆分(323077.34元)。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