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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6·29”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10-26 16:00   沙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号)的要求,2021年12月25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6·29”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2021年12月25日至12月27日完成现场评估,并编写《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6·29”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于12月28日组织讨论会针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1年6月29日16时10分许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255号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供热管网项目一标段一次供热管网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平顶山片区管委会组成的“6·29”坍塌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6日该起事故做出批复﹝《关于对“6·29”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供热管网项目一标段一次供热管网工程坍塌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发〔2021〕56号)﹞。

批复文件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对3家事故责任单位及9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提出4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

为使评估工作任务高质量如期完成,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于2021年12月25日组织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史伟民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平顶山片区管委会,并邀请纪委监委等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参与的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组织讨论会,认真学习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下发的“6·29”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对此次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做了详细部署,并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开展集体讨论,达成理解共识,奠定了评估工作基础。

(二)评估工作

2021年10月26日,评估工作组赴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到场,根据任务分工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评估工作组召开启动会,向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及责任单位说明此次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工作目标以及具体计划,并以清单形式告知需要协助收集准备的文件、会议记录、文字材料等印证资料。

2.评估工作组全面查阅了事故责任单位防范措施的整改落实情况,并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讨论,及时准确掌握整改的真实情况。

3.评估工作组先后查看了事故发生现场工地等处整改情况,同时重点对现场安全管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整改项进行了安全检查。评估工作组采取边检查、边询问的方式,在现场检查的同时与事故发生企业各层级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询问交流,一方面了解企业采取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与印证资料反映的情况一致;另一方面抽查现场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演练培训等安全知识,进一步确认企业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4.评估工作组召开总结会,向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此次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5.评估工作组将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收集的涉及本企业及有关人员处理情况、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的文件、会议记录、规章制度、文字材料等印证资料取证归档。

6.评估工作组整理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评估情况编写完成《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6·29”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

(三)组织讨论,形成评估报告

2021年12月28日,评估工作组长组织全体人员召开讨论会,针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形成了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6·29”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供热管网项目一标段一次供热管网工程坍塌亡人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于2021年12月6日在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http://www.sayibak.gov.cn/info/1799/30059.htm)。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的落实情况

1.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组织协调参建各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未通知中标单位(总承包单位)授权委托人参加参建各方项目开建首次会议进行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征得总承包单位(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擅自通知劳务施工单位(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参会并同意进场施工作业。不具备热力管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热力管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的通知》(新安〔2018〕8号)第二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未经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对接项目开建事宜,擅自施工。掏挖事故沟槽部位时,在无特殊路段(事故地段)人工开挖沟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冒险作业;明知施工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支护和安全防范措施;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的通知》(新安〔2018〕8号)第二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西北路255号(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的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供热管网项目一标段一次供热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虽然对施工单位下发了未编制人工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的整改通知单,但并未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险作业,且未在现场旁站,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事故单位在危险作业过程中,因未采取支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继续施工发生坍塌,导致一人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的通知》(新安〔2018〕8号)第二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劳务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劳务施工单位未经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和同意,与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接施工事宜并进场施工作业,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落实情况:

2021年10月29日,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沙)应急罚〔2021〕12-31号),给予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2021年11月1日,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1年11月3日,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沙)应急罚〔2021〕12-32号),给予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2021年11月5日,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1年10月31日,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沙)应急罚〔2021〕12-33号),给予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2021年11月2日,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二)给予行政处罚个人的落实情况

1.辛力,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供热管网项目—一标段一次供热管网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力,未能恪尽职守,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和危险施工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辛力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2.田媛,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计划科科员,作为2020年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供热管网项目—一标段一次供热管网工程项目开建首次会议通知人,负责通知项目参建各方首次会议。未要求中标单位(总承包单位)授权委托人参加参建各方项目开建首次会议进行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未经授权的劳务施工单位以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取得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信任并进场进行施工作业,存在重大疏漏。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田媛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3.王宝强,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细、不实。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王宝强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4.张立波,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供热管网项目—一标段一次供热管网工程项目总监,履行监理职责不力,未及时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完善安全作业条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张立波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5.王小树,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供热管网项目—一标段一次供热管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力,未能及时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王小树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6.于保祥,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供热管网项目—一标段一次供热管网工程项目设备安装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力,未能及时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于保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7.张令军,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2020年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供热管网项目—一标段一次供热管网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未经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对接项目开建事宜,擅自施工。未经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不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能及时消除现场施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张令军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8.李洪新,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2020年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供热管网项目—一标段一次供热管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热力管道开挖项目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过程进行非本职岗位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吊销李洪新安全管理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李洪新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9.张德新,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2020年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供热管网项目—一标段一次供热管网工程项目班组长,从事人工清理管沟作业。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依法履行职责,掏挖事故沟槽部位时,在无特殊路段(事故地段)人工开挖沟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冒险作业,未采取支护和安全防范措施,最终导致开挖沟槽土壁坍塌后造成1人死亡,该行为违反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的通知》(新安〔2018〕8号)文件要求,将张德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

2021年10月29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辛力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1〕12-06号),给予辛力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59510元。2021年11月1日,辛力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1年10月29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田媛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1〕12-07号),给予田媛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4372元。2021年11月1日,田媛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1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王宝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1〕12-08号),给予王宝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9800元。2021年11月2日,王宝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1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张立波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1〕12-09号),给予张立波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700元。2021年11月2日,张立波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1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王小树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1〕12-10号),给予王小树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700元。2021年11月2日,王小树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1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于保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1〕12-11号),给予于保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700元。2021年11月2日,于保祥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1年11月3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张令军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1〕12-12号),给予张令军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2000元。2021年11月5日,张令军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1年11月3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李洪新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1〕12-15号),给予李洪新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0500元。2021年11月5日,李洪新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措施和建议:

发包单位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应认真落实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加强监督考核。尽快申请办理取得热力管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施工单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及时整改。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落实情况: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相关科室,重新修订相关安全生产制度,根据《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9日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650103202109090102),召开警示教育会议就“6·29”事故进行总结反思,加强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督导工作。

(二)事故调查报告中对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防范措施和建议:

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应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严厉处罚违章指挥作业行为,强化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落实情况: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对现场安全因素进行彻底排查,集中整改,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加大现场管理与设备管理的控制、检查力度,杜绝个人违章行为,真正用制度规范个人行为;抓好关键部位(高处作业、施工用电、临边及洞口作业、检修作业、吊装作业、改造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对关键人员和岗位进行重点培训、重点教育、重点监护、重点管理。

(三)事故调查报告中对监理单位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防范措施和建议:

监理单位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监理职责。切实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查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切实消除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

落实情况:监理单位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旁站监理人员对重点部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紧盯不放,进行全程旁站监理;责任制落实按施工段划分责任区,专人专管;发现问题或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及问题,坚决制止,要求立即停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合格后方可允许施工作业;增加公司的代班巡视检查次数,及时指导监理项目部开展各项工作;责成项目总监每周三次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教育工作;对相关责任人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外;在公司内部对现场工作人员尹建新、于保祥、王小树各处罚两千元,现场总监处罚五千元,公司安全负责人处罚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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