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号)的要求,2022年6月9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6”呈信.悦岚湾商业小区前期场坪平整工程机械伤害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2022年6月9日至6月14日完成现场评估,并编写《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6”呈信.悦岚湾商业小区前期场坪平整工程机械伤害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于6月17日组织讨论会针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1年10月6日下午13时50分许,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五队仓欣东路3号的呈信·悦岚湾商业小区前期场坪平整工程搅拌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仓房沟片区管委会组成的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6”呈信.悦岚湾商业小区前期场坪平整工程机械伤害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9日该起事故做出批复﹝《关于对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6”呈信.悦岚湾商业小区前期场坪平整工程机械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发〔2022〕4号)﹞。
批复文件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对1家事故责任单位及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提出2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
为使评估工作任务高质量如期完成,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于2022年6月9日组织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史伟民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仓房沟片区管委会,并邀请纪委监委等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参与的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组织讨论会,认真学习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下发的“10·6”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对此次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做了详细部署,并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开展集体讨论,达成理解共识,奠定了评估工作基础。
(二)评估工作
2022年6月10日,评估工作组赴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到场,根据任务分工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评估工作组召开启动会,向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责任单位说明此次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工作目标以及具体计划,并以清单形式告知需要协助收集准备的文件、会议记录、文字材料等印证资料。
2.评估工作组全面查阅了事故责任单位防范措施的整改落实情况,并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讨论,及时准确掌握整改的真实情况。
3.评估工作组先后查看了事故发生现场工地等处整改情况,同时重点对现场安全管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整改项进行了安全检查。评估工作组采取边检查、边询问的方式,在现场检查的同时与事故发生企业各层级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询问交流,一方面了解企业采取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与印证资料反映的情况一致;另一方面抽查现场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演练培训等安全知识,进一步确认企业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4.评估工作组召开总结会,向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此次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5.评估工作组将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收集的涉及本企业及有关人员处理情况、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的文件、会议记录、规章制度、文字材料等印证资料取证归档。
6.评估工作组整理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评估情况编写完成《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6”呈信.悦岚湾商业小区前期场坪平整工程机械伤害亡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
(三)组织讨论,形成评估报告
2022年6月13日,评估工作组长组织全体人员召开讨论会,针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形成了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6”呈信.悦岚湾商业小区前期场坪平整工程机械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于2022年4月14日在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http://www.sayibak.gov.cn/info/1438/30125.htm)。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的落实情况
1.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呈信·悦岚湾商业小区前期场坪平整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淡薄;管理责任缺失;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林道春,且发包后,“包而不管”,没有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事故发生单位自由裁量基准:每死亡1人,处50万元罚款。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新疆春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该项目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施工过程中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履行了安全责任,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落实情况:
2022年5月27日,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沙)应急罚〔2022〕12-08号),给予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2027年7月26日,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二)给予行政处罚个人的落实情况
1.陈星平,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规定,对陈星平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2.林道春,呈信·悦岚湾商业小区场坪平整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作业过程中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从业人员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未组织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规定,给予林道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3.何妙基,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呈信·悦岚湾商业小区场坪平整工程项目水稳站现场管理人员,未落实水稳站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同时作为机械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机械设备(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对设备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下违规给机械设备(搅拌机)送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给予何妙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
2022年5月27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陈星平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2〕12-01号),给予陈星平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646元。2022年7月26日,陈星平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2年5月27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林道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2〕12-02号),给予林道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9200元。2022年7月26日,林道春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2022年5月27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对何妙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沙)应急罚〔2022〕12-03号),给予何妙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6300元。2022年7月26日,何妙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书收据。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措施和建议:
承包单位新疆一宅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充分辨识所有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安全交底和施工过程的监管、监控,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并消除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
落实情况:应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严厉处罚违章指挥作业行为,强化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