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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街道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5·11”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3-10-10 17:05   沙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16时30分许由新疆新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盛大街1660号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骑马山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的“5·11”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盛大街1660号。建设单位为新疆新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占地面积约147546平方米,包括18栋高层住宅、15栋商业、幼儿园、配套工程及地下车库,高层住宅为地上21-26层、地下1层;商业为1-2层;车库为地下1层,建筑面积约:377445.7㎡,其中地上约296882.03㎡,地下约80563.67㎡。总高度为79.6m,住宅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车库及商业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该项目经市规划局、建设局审批同意,工期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建设单位基本概况

新疆新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新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791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5日;营业期限:2020年12月15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皮某某;注册资本:伍亿捌仟玖佰陆拾万元整,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西路333号都会传奇商住小区3号楼102商铺,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2021年5月10日,新疆新驰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新疆万科都会未来城(19#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5月27日,新疆新驰与监理单位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三)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1、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3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2003年12月29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注册资本:贰佰壹拾亿圆元整;注册地址: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经营范围: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建设,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批发;园林绿化工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四级,有效期至2022年8月21日);建筑材料(设备)销售;机电设备销售;污水处理设备销售及环保设备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鄂)JZ安许证字【2005】000115;进疆备案号(信息报送编号):新建报施【2023】4053号,进疆负责人:吴某。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2002084,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2021年10月15日,项目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与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都会未来城项目爬架工程一标段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YFB-WLC-007。

2、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爬架专业分包单位,以下简称“武汉叠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M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6年03月24日;营业期限:2016年03月24日至2036年03月23日;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注册资本:肆仟玖佰捌拾万圆整;注册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梅林东路19号华发四季二期19层01、02、03、04A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以下经营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用木材及木材组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特种设备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模板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铝合金模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生产、销售、租赁;铺路钢板租赁及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鄂)JZ安许证字【2019】030158;进疆备案号(信息报送编号):新建报施【2023】7271号,进疆负责人:宋某某。由武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2208421,资质包括: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基本概况

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四川城市建设监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1998年11月23日;营业期限:1998年11月23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注册资本:叁仟陆佰万元整;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46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安全评价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招投标代理服务;软件开发;对外承包工程;规划设计管理;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公共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土地调查评估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对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相关管理、劳务人员进行询问及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了解到,2023年5月11日下午14时,爬架班组王某(死者)等5名劳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当日作业内容为4#楼爬架拆除,16时30分许4#楼西单元25层客厅窗户处上8米爬架拆除完毕。窗口处临边防护完好,在窗户外围设置一圈钢丝绳(生命绳),随即准备实施下6米爬架拆除,王某(死者)翻出窗户,站在下6米爬架走道板处,准备将爬架与结构之间的翻板揭开,此时王某身上佩戴着安全带,但未将安全带系挂于身旁设置的安全母绳(生命线)上,存在违章操作。王某掀开翻板起身时,身体重心失稳,从25层爬架走道板处坠落至地面,事件发生后,中建三局都会未来城19#地块项目部人员将王某送至自治区第二济困医院进行抢救,医院检查后断定无生命体征。

(二)善后处置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前往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事故现场,联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相关人员先行开展事故调查,督促协调处置善后工作。经协调,2023年5月19日,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亲属签订《一次性死亡赔偿协议书》达成善后赔付一致意见,赔付金额160万元(大写:壹佰陆拾万元)人民币;亡者尸体于2023年5月19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王某,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生,现年50岁,户籍所在地:陕西镇巴县简池镇白家梁村白家梁小组,身份证号:612328********3616,生前系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的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爬架班组负责清理材料的小工,未取得建筑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特种工操作证。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亡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6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因爬架班组劳务人员王某(死者)违反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都会未来城19#地块1#-18#楼DA-01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王某本人实际为清理材料的小工,不是建筑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特种工,擅自参与临边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危险辨识能力差,在爬架高处、临边拆除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于安全母绳(生命线)上,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专业分包单位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未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现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班组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不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专业分包单位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未有效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未及时纠正未取得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特种工证书的人员擅自参与爬架拆除作业的不安全行为,未及时消除爬架拆除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2023年5月11日事故当日4#楼爬架拆除作业现场,安排未取得监理资格的实习监理人员(唐某某)进行旁站监督;对事故当日4#楼爬架拆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王某在实施爬架高处、临边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于安全母绳,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未及时排查并督促专业分包单位武汉叠安予以消除;对爬架班组清理材料的小工王某(死者)未取得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特种工证书的情况下,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要求开展了新入场人员公司级、项目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培训满足学时要求并建立了档案;开展了员工入场体检工作,员工(王某)身体条件满足建筑工地用人要求。作为总承包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日、周、月检查工作制度,指派专职安全员每日巡视现场安全生产情况。4号楼爬架拆除作业期间,安全母绳(生命线)设置到位,临边防护完好,安全员吕某某负责危险作业区域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现场监督,填写了爬架拆除验收记录及每日巡查日志。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于2023年4月10日开展了高处坠落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建立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履行了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街道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5·11”高处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班组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不佳。未有效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未及时纠正未取得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特种工证书的人员擅自参与爬架拆除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2023年5月11日事故当日4#楼爬架拆除作业现场,安排未取得监理资格的实习监理人员(唐某某)进行旁站监督;对事故当日4#楼爬架拆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王某在实施爬架高处、临边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于安全母绳,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未及时排查并督促专业分包单位武汉叠安予以消除;对爬架班组清理材料的小工王某(死者)未取得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特种工证书的情况下,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新疆新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将该项目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管,并分别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施工过程中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履行了安全责任,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4.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积极参与事故救援与善后处置。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履行了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二)对事故个人的处理意见

1.刘某某,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爬架专业分包工程负责人,虽已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但对个人部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概念模糊、责任不清。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爬架专业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爬架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刘某某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2.钱某某,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总监,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的实际负责人,未履行监理职责,对4号楼爬架班组监理人员履职情况不知悉,对该爬架班组安排未取得监理资格的实习监理人员(唐某某)进行旁站的情况不了解;未及时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钱某某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3.唐某某,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4#楼实习安全监理,未取得监理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旁站监理,对事故当日4#楼爬架拆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管理隐患(在爬架拆除高处、临边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于钢丝绳上,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未及时排查并督促责任单位消除,未对爬架拆除危大工程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督,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规定。建议由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唐某某做出相应处理。

4.张某某,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爬架专业分包工程技术负责人,根据当日工作安排,其本人负责4#楼爬架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对爬架拆除楼层作业现场全过程安全监管不力、巡视不力,对事故当日4#楼爬架拆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管理隐患(在爬架拆除高处、临边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于钢丝绳上,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未及时排查发现并纠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给予张某某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5.程某某,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爬架专业分包工程4号楼爬架班组长,落实爬架拆除楼层作业现场全过程安全管理不力、巡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给予程某某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

6.王某,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都会未来城(19#地块)工程项目爬架专业分包工程爬架班组清理材料的小工王某违反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都会未来城19#地块1#-18#楼DA-01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王某本人不是建筑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特种工,仅是清理材料的小工,擅自参与高处、临边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危险辨识能力差,在爬架拆除危险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于安全母绳(生命线)上,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对其免于追究责任。

六、防范建议及整改措施

1.专业分包单位武汉叠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充分辨识作业过程中所有安全风险,有效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督、管控,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监理单位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监理职责。切实加强监理人员资质审查,严格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施工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风险,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本单位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将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整改措施于15日内报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

3.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全面做好施工区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分包单位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是停止事故班组施工作业,针对该项目所有危大工程作业,落实监管力量,加强检查频次;二是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大会,充分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三是立即开展对施工现场、项目部、生活区全方位无死角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消除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重点关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四是要全面细致检查各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规违章作业行为,树牢"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追责”理念,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区建设局会同市建设局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单位整改情况予以监督。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行业主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属于监管范围的各类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等活动的监管力度,严格行业行政许可,保证施工合法性,严管重罚各类突出违法行为。

5.属地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发挥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作用,加大对辖区建筑施工、装饰装修活动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无法整改的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确保各类事故隐患源头整改、彻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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