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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依巴克区2023—2025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6-01 13:17:34     发文单位:   点击数:  
 索 引 号  zfb/2023-00065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01
 发文字号  沙政办发汉语〔2023〕6号  体裁分类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3-11  标 题  关于印发《沙依巴克区2023—2025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各部门:

《沙依巴克区2023—2025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1日


沙依巴克区2023—2025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乌鲁木齐市2023—2025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乌政办〔2023〕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政府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宣传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车桩相随、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任务目标

2023—2025年,我区新增公共充电设施855个、个人充电设施8275个。其中2023年新增公共充电设施260个、个人充电设施2500个;2024年新增公共充电设施280个、个人充电设施2750个;2025年新增公共充电设施315个、个人充电设施3025个。各单位建设目标如下:

(一)区城管局组织在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建设公共充电设施610个。其中2023年190个,2024年200个,2025年220个。

(二)区建设局组织在住宅小区等区域建设公共充电设施150个、个人充电设施8275个。其中2023年45个、2500个;2024年50个、2750个;2025年55个、3025个。

(三)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组织在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含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95个。其中2023年25个,2024年30个,2025年40个。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1.建立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严格落实“市级部门统筹、区(县)组织、街道(乡镇)落实”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建设局要指导业主委员会研究制定个人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工作流程并对外发布,加强与供电等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推进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指导督促物业公司为个人安装充电设施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办理用电变更手续等。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收到个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予受理应出具书面说明。(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街道办事处)

2.创新住宅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以“统建统管”的模式,在住宅小区开展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统一提供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鼓励以“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创新模式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探索住宅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2023—2025年以“统建统营”模式建设150个公共充电设施。(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3.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充电设施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落实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情况纳入监管范围。(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4.因地制宜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在停车资源丰富、供电基础设施完善、居住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既有住宅小区,推广建设集中式公共充电设施,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老旧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采取“一小区一策”的方式,在公共停车场划拨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需求。供电部门负责实施既有小区用电增容,充电设施工程检验合格后,及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确保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需求。(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街道办事处)

5.支持在住宅小区长期承租车位的用户建设充电设施。对于在小区长期承租(租期一年及以上)停车位的用户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在满足用电负荷要求、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应原则上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街道办事处)

(二)加快推进城市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6.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要求。对于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停车场公共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牵头单位:区规划分局;配合单位:区建设局、区发改委)

7.在既有停车场(库)开展充电设施建设。鼓励乌鲁木齐公共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新疆雅新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以及96家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报送拟建设充电桩停车场点位。联合国网乌鲁木齐分公司、新能源公司及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实地踏勘,初步选定可建设充电桩点位。充分利用高架桥下空间,选定点位建设充电桩。深入挖掘停车场潜力,支持市城投公司、城交投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建设局、区发改委、区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8.加快党政机关充电设施建设。由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安排全区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建设时序,新建充电设施数量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开展“充电服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2023年率先在区政府联合办公楼、街道办事处建设一批充电基础设施。组织修订完善创建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等考核范围。(牵头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三)加快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9.建立错峰开放管理机制。挖掘党政机关、公交、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充电设施资源,制定公共服务领域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对外错峰开放管理机制,同时满足公务用车和私家车充电需要,进一步补充公共充电供给能力。(牵头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区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加油(气)站、景区、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布局

10.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通过建设综合服务站、立体充电站等形式,缓解充电设施用地需求矛盾。在加油(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分局、新疆燃气集团、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11.在农村地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引导农村公路沿线在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长胜街道办事处、仓房沟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12.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推广充换储调一体化绿色智慧出行示范项目,依托规上企业内部停车场探索开展充电设施“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街道办事处)

13.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提前开展换电站布局规划,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鼓励在公交、出租、物流、园区等场景布局专用换电站。积极探索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推广换电应用形成充、换电网络有效互补。(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14.建立公共充电设施运维与秩序维护机制。公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完善充电设备运维制度,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应用智能化道闸系统,减少充电桩的随意占用。(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城管局)

15.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多渠道支付结算,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

16.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配合市级部门统一将公共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信息接入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信息化技术服务平台,到2025年实现全区车辆和充换电设施数据监测。做好充电服务平台与能源安全监测中心数据贯通,建立完善充电设施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充电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区发改委;责任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七)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17.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确保电力供应满足相关设施运营需求。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供电服务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区规划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乌鲁木齐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优化申报安装流程。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充电业务办理提供便利条件。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按照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直接向电力部门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具体为企业和个人向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提供车位使用证明、企业产权人身份证明、物业证明及允许施工证明等,若无法提供全部资料在签署《客户承诺书》后先行受理,现场查看供电条件,并在7个工作日(双电源客户14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确定方案后即可施工安装,工程竣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检验。(牵头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区建设局、区发改委)

(八)加强行业监管

19.严把关键环节审核关。建设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及项目竣工验收、供电部门在用电申请审核等关键环节,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和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落实情况的核实。充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20.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建设部门会同电力、消防、城管、规划、应急等部门,重点围绕新建建筑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对各类建筑配建比例、直接建设和预留条件具体工程做法要求、充电设备功率、供配电电力负荷计算、设施设备标准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2023年4月前编制完成本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21.加强充电设施质量监管。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NB)的相关要求,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将充电设施安装纳入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范围,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22.压实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将充电设施纳入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公共充电设施运营商、自有充电设施业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自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供电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的监管,强化小区用电安全管理;发改、建设、消防部门要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23.加大充电设施价格监管力度。开展电动车充电桩服务价格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企业和社区在充电处和缴费处应当公示充电服务标准、充电价格及依据,严格做到明码标价,对充电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经查实可予以曝光,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街道办事处)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24.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审批手续。在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各居住区停车场、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区规划分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25.加强用地保障支持。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协助市自然资源局推动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鼓励采用多种方式供地,公交和环卫停车场充换电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营利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除按出让方式、租赁等形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降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综合成本。(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配合单位:区规划分局)

26.严格执行充电设施电价和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6〕985号)要求,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前免收容量电费。充电设施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经营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进行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充电期间不再另外收取停车费用。(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27.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雅新公司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开展规模化经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28.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专项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中长期贷款等资金,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短缺、融资困难问题。(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成立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区级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部署推进全区充电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委主任兼任。

(二)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利用互联网、电 视、广播等多媒体形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力度,引领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应用,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激发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落实责任,健全调度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职责分工,明确措施,制定细则,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推进。牵头单位每月25日前将进展情况报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任务目标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区政府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政策解读:关于《沙依巴克区2023—2025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附件【关于印发《沙依巴克区2023—2025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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