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日-2023年1月8日。
联系电话:0991-5572909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325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沙依巴克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 |
沙依巴克区珠江路56号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新疆水清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投资3800万元(环保投资203万元),于沙依巴克区珠江路56号建设沙依巴克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地理位置坐标为:E 87°36′00.685″,N 43°46′14.1020″。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对原业务办公大楼预留实验室及部分办公区进行改造,计划改造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改造层数为地下一层局部、一层局部、五层及六层。改造后地下一层为疫苗库、电气间;地上一层为办公、抽血室;地上五层为病原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地上六层为理化实验室;主要功能以病原微生物检测、理化实验室为主;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 |
(一)做好废水污染治理工作。实验室废水经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的预处理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直接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微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气通过生物安全柜高效过滤器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理化实验室产生的废气通过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设施后,经29m高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次氯酸钠消毒除臭后排放,确保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三)实验废液、定期更换的高效过滤器、废标本、废培养基、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配置医疗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严禁与其他垃圾混存,并设专人管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消毒冲洗的冲洗液应排入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医疗固体废物(含定期清理出的污泥)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至城市垃圾填埋场做填埋处理。 (四)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低噪、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应急预案,杜绝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风险事故。 (六)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再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