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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幸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1-20 16:50   沙区民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8年乌鲁木齐市民生建设十大实事的通知》(乌党办发〔2018〕13号)精神,落实党的惠民政策,切实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高龄津贴标准,现将落实“幸福工程”实施方案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本津贴标准

高龄津贴标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具体如下:80周岁—89周岁,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75元;90周岁—99周岁,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145元;100周岁及以上,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5元。

二、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高龄津贴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申请程序

执行《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施办法》(乌政办〔2011〕397号)中申请审批相关程序。

四、资金来源

此次提高高龄津贴标准所需新增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2018年4月20日前按照新标准将第二季度高龄津贴及补发资金发放至高龄老人手中。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加强幸福工程的宣传引导,通过访惠聚工作入户走访、广播电视媒体专题报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此项惠民政策,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监督基层民政干部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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