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老机构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编码 |
1165010301020294194001011003000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网上办理深度 |
IV级 |
实施主体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座机:0991-5892880 |
监督投诉方式 |
0991-6139756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30:00至13:30:00 下午 15:30:00至19:30:00 冬季 上午 10:30:00至13:30:00 下午 15:30:00至19:30: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休息 |
办理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沙依巴克区 八一街道 古城北社区 克西街652号 2楼 6号窗口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实施主体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条件:
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规定,依法向对应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条款号:第四、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